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即對違法犯罪黨員的處分,遵循“先處后移”原則。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違法犯罪的處理程序
“先處后移”明確了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違法犯罪的處理程序。第一,這一規定適用于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情形。對于這些黨員,除因案情疑難、復雜等難以在移送有關國家機關前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特殊情況外,原則上應當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這突出體現了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原則中“把紀律挺在前面”的要求。
第二,涉嫌違法犯罪黨員是公職人員的,在給予黨紀處分后、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前,應當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三,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包括兩種情況:對于涉嫌犯罪的黨員來說,應當將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對于涉嫌違法的黨員來說,應當將其移送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理。比如,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案件中,發現黨員有行政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后,應當依法移送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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