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有嫖娼行為的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依照黨章第一章第三條規定,黨員必須履行“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義務。黨員發生嫖娼行為,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與黨員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離,已喪失了作為黨員的基本條件,并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系公職人員的黨員嫖娼的,在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的同時,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其撤職或者開除的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其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的黨員嫖娼的,在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的同時,還應當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黨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毒品是嚴重危害人類生存環境的全球性公害之一,禁毒工作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興衰存亡,黨和國家對此一貫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處分”。
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處分,自2003年《條例》施行之日起,一直明確最低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其中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最低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與撤職處分相當)處分。新修訂的《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一次明確規定黨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進一步提高了對此類行為的懲處力度,從而以對黨員的嚴格要求作為示范效應,為全社會禁毒工作創造良好的基礎條件,更好地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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