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周振華
本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黨紀政務處分消息中,31人被指出存在“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航空工業集團原黨組書記、董事長譚瑞松“對抗組織審查”,深圳證監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陳小澎“處心積慮掩蓋犯罪事實,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云南省大理州政協原一級巡視員段玠“與他人串供、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等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該條分項規定了五種情形,分別是: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包庇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黨章將“對黨忠誠老實”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將“對黨忠誠”寫入入黨誓詞。對黨忠誠是共產黨人首要的政治品質,黨員、干部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對黨忠誠老實。
黨員、干部有違紀問題或者因此接受組織審查時,更應當相信組織、依靠組織,對自己犯的錯誤認真反省檢討,積極主動地向組織如實坦白,積極協助組織查清違紀事實。這既是黨員的義務,也是黨員必須遵守的一項政治紀律。
“但在實踐中,有的違紀黨員、干部存在僥幸心理或者害怕被懲處的心態,犯錯后仍執迷不悟、自作聰明,實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包庇同案人員,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妄圖以此逃脫紀律懲戒。”黑龍江省雙鴨山市紀委監委審理室負責人林洪艷介紹。
2019年至2020年,雙鴨山市人民醫院原副院長胡某某利用職權,為某科技公司在承接軟件項目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兩次接受該科技公司股東李某某所送現金,共計20萬元。2024年3月,該市紀委監委在處置雙鴨山市人民醫院原總會計師李某相關問題線索時,胡某某聽到風聲,遂與該科技公司股東李某某建立攻守同盟,要求其以閉口不談的方式隱瞞此前的行受賄事實。
“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關鍵特征是‘對抗性’,本質上反映的是黨員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的政治問題。”林洪艷分析,該案中,胡某某為掩蓋受賄問題與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虛假口供,其串供行為明顯具有欺騙組織、逃避懲處的主觀動機,該行為的“對抗性”特征十分典型,應當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除串供外,較為常見的對抗組織審查行為還包括編造虛假證據,提供虛假的事實證明,或者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或其他證據予以毀滅、轉移或者隱藏等;以及對參與共同違紀的其他人員違紀事實加以隱瞞,故意提供假證明等,使其免受紀律追究或不受更重處分,比如隱瞞、掩飾同案人員的違紀事實,為同案人員窩藏、轉移贓款、贓物,向同案人員通風報信等。
林洪艷提醒,需留意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行為。如果黨員、干部在被談話函詢時,采取混淆是非、設置障礙、蓄意干擾、妨礙正常的執紀監督工作等方式,向組織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依照《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這是一種主動欺騙組織的行為,超出了‘不如實說明’的范疇,危害性顯著增加,也屬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在審理實踐中,需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重點核查被審查人是否客觀存在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也要注意把握被審查人是否具有刻意誤導審查、欺騙對抗組織的主觀意圖,綜合考慮認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
“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組織決定審查調查后,也可以發生在違紀行為實施后、組織決定審查調查前。”林洪艷分析,如果受賄人收受他人錢款后,為防備日后可能被組織查處,當即與行賄人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協議,這種行為也屬于對抗組織審查。
黨員、干部對抗組織審查,背離了對黨忠誠的義務,錯過了組織的教育和挽救,往往到被嚴肅追責時才追悔莫及。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善于發現、準確把握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對抗性”特征,對于嚴重違紀甚至涉嫌違法,執迷不悟、拒絕挽救,對抗欺瞞組織、負隅頑抗到底的,堅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