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了免予黨紀處分、不予黨紀處分制度,其中不予黨紀處分制度是本次修訂新增的一項制度。
實踐中,適用免予黨紀處分與不予黨紀處分主要有以下8種區別:一是是否立案審查要求不同。免予黨紀處分必須在立案審查后方可適用;而不予黨紀處分則既可以在立案審查后適用,也可以在未立案審查的情況下適用。二是是否可以與組織處理同時適用要求不同。免予黨紀處分的,可以同時給予組織處理;但不予黨紀處分后則不得同時給予組織處理。三是是否可以同時談話提醒要求不同。免予黨紀處分的,不得同時給予談話提醒;但不予黨紀處分的則可以同時給予談話提醒。四是是否作出書面結論要求不同。免予黨紀處分的,應當作出書面結論《關于對×××同志免予黨紀處分的決定》;但不予黨紀處分的則對此沒有要求,其中給予誡勉處理采取書面方式的可以作出《關于給予×××誡勉處理的決定》。五是是否以被審查黨員的行為構成違紀為前提要求不同。免予黨紀處分的要求被審查黨員的行為必須構成違紀;但不予黨紀處分的則被審查黨員的行為既可以構成違紀,也可以是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六是是否應當與被審查黨員進行違紀事實材料見面要求不同。免予黨紀處分的必須將所依據的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黨員見面核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但不予黨紀處分則沒有此要求,其中給予誡勉處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關于“處理、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應當同本人見面”的規定,應當將誡勉所依據的違紀事實材料同被審查黨員見面核對。七是是否屬于違紀情節輕微要求不同。免予黨紀處分的不屬于違紀情節輕微,根據被審查黨員的違紀事實,本應給予其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其具有《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基于被審查黨員的行為構成違紀,不予黨紀處分的,應當是違紀情節輕微。八是審批權限要求不同。免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須按照給予被審查黨員警告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處分審批程序;而不予黨紀處分的沒有前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