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審核的重點
證據審核的重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要求,結合執紀執法實踐,由于不同的證據種類證明效力、表現形式有所不同,故審核的重點是不同的。
(1)筆錄。一是形式要件審核的要點,包括采用的筆錄類型是否正確;筆錄起止時間、地點、談話人、談話對象、住址等需填充的信息是否完備;權利義務告知事項是否規范、完整;談話人員的數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同一時段同一辦案人員訊(詢)問多人的情況;訊(詢)問是否個別進行;訊(詢)問時長是否符合規定,談話對象的飲食休息情況是否在筆錄中體現;筆錄中提及的單位、人員、地址、文件的全稱、簡稱是否規范、準確,是否有歧義;筆錄中提及的貨幣是否注明種類;談話人、談話對象的簽名和捺指印是否遺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涂改處、涂改處是否捺指印等。二是內容方面的審核重點,包括談話對象交代的事實是否符合構成要素規定,要素是否齊全明確規范。如涉嫌受賄犯罪,收受財物的時間、地點、金額、包裝、面值、過程、情節、在場人員是否記錄準確、具體;是否有在場人;是否存在誘導性、誘騙性、提示性、脅迫性的提問;對于關鍵事實,是否多次訊(詢)問并制作多份筆錄;筆錄內容與同錄內容、自書材料內容是否存在矛盾;不同筆錄之間是否存在復制粘貼情況;多次筆錄中如果出現內容差異,以哪次為準,是否有合理解釋;同一談話對象交代的違紀事實和違法事實,是否分開制作筆錄;違紀違法事實表述是否含糊不清、相互牽扯;筆錄中出現的涉案證人,是否調取其證言;被調查人的交代、證人的陳述是否客觀真實可信,是否符合其身份、文化背景及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與案件無關的內容是否舍棄;談話對象交代的重要線索是否追問或進一步核查;談話對象提出的申辯是否有所回應或者安排核查。
此外,對于訊(詢)問中出示、確認、辨認的書證、照片、物品等證據,應注意審查出示的材料是否附在筆錄之后,談話對象是否按規定在出示的材料上注明了相應信息,是否存在應混雜辨認而未混雜辨認的情況。
(2)書證。包括:書證的調取信息是否規范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相關單位出具《情況說明》上的用印、提供人和調取人的信息是否規范;涉案人員的主體身份材料是否調取齊備,主要內容為:政治面貌材料以及任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黨委委員等職務的材料是否調取,公職人員的任免審批表、任職文件、分工文件、免職文件、退休文件是否調取,公司企業人員的工作履歷或所在公司企業出具的工作情況說明是否調取;涉案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涉案事業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是否調取;復印件書證上的印章,以及證據來源、提供人和調取人的信息是否完整規范;外文、少數民族語言的材料是否翻譯成中文,翻譯機構、翻譯人員的資質材料是否完備;證人已死亡或其他原因無法到案提供證言的,是否有相應的材料證明;案件事實涉及特定關系人、公司實際控制人、掛靠關系的,是否有相關公司出具的書證、銀行流水、內部協議等相應證據證實;涉案外幣的匯率是否調取,匯率換算基準日、換算金額是否準確;應當調取的被調查人、重要證人的出行記錄、出入境記錄是否規范調取;書證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矛盾。
(3)物證。包括:是否存在應調取而未調取的情況;未扣押到案的物證,是否已封存及作相應的情況說明;涉案物品購置、轉移、交易等相應記錄是否調取,對真偽、價值不明的物品,是否按規定進行了真偽鑒定、價格認證;涉案房產購置、流轉的相應記錄是否調取,是否進行了查封、價格認證;物品照片是否與查封、扣押清單一致;物證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矛盾。
(4)鑒定意見。包括:相關物品是否需要進行材質等鑒定;鑒定的物品與扣押的物品是否一致;鑒定、價格認證的基準日是否準確;鑒定意見上鑒定機構印章、鑒定人員簽名是否規范;鑒定機構、鑒定人員是否具有法定的鑒定資質,相應的資質材料是否完備;鑒定意見是否存在依據不充分、標準不清晰、結論不明確、分歧意見未說明等問題;鑒定意見是否向被調查人、行賄人等相關涉案人員及時、全面、規范地進行了告知。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重點審核此類證據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尤其需要關注應當根據技術調查調取的材料,是否未按程序報批,以行為人主動上交為由刻意規避技術調查措施;此類證據是否系復制件,是否連貫清晰,是否存在偽造、變造可能等。
(6)調查措施手續。包括:調查措施的使用是否報批,程序是否合規規范,手續是否全部入卷,如是否規范告知談話對象權利義務,是否留存身份證復印件等;《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填寫的內容與所調的書證、物證是否相符、是否超越職權或范圍;搜查筆錄中記錄物品、文件的位置是否具體明確;扣押清單中物品、文件的數量、特征描述是否準確,照片是否與扣押清單一致;見證人是否適格且相應的身份信息材料是否齊全并附卷,沒有見證人的是否出具情況說明入卷;凍結金融資產的數額是否確切;追繳、處理涉案款物的手續是否規范、完備。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