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紀、已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對黨員的紀律處分,以開除黨籍為最后手段。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開除黨籍處分影響和后果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適用情形
1.違法犯罪的黨員:主要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2.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紀律
3.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②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③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制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8.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政治攀附、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1.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2.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3.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4.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5.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6.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②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
③包庇同案人員;
④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
⑤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17.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8.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9.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1.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2.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3.組織迷信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4.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5.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6.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7.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組織紀律
28.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9.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0.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②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
③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
31.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2.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3.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4.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
②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
③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
④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
35.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6.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廉潔紀律
37.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8.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9.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0.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1.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43.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經商辦企業;
②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③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④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⑤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⑥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4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5.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46.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7.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8.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9.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0.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1.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
②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③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52.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3.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群眾紀律
54.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
②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③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④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⑤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⑥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55.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6.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7.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8.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工作紀律
59.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0.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1.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
②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
③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
④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
⑤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⑥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62.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擅自超出“三定”規定范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
②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
③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
63.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②對規模性集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③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④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4.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5.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①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
②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③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④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⑤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66.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7.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8.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9.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0.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生活紀律
71.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2.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3.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