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根據黨章第四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是較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錯誤的性質、程度、后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
“黨內選舉”的黨內職務,是指黨內選舉產生的必須由黨員擔任的職務。比如,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常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常委、委員;黨(總)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委員;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等。
“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是指凡是黨組織任命的必須由黨員擔任的職務以及黨的機關中由黨員擔任的領導職務。比如,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黨組(含黨組性質的黨委、分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以及黨組紀檢組組長、副組長;黨委工作部門中正副部長、正副秘書長、正副主任、正副局長等領導班子成員;各級黨委、紀委派出的工作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委員;臨時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各級紀委派駐黨和國家機關的紀檢組組長、副組長或紀律檢查員等。此外,還包括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因工作需要由上級組織任命的地方黨委的領導職務,以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直接指派的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等。需要注意的是,黨小組組長不是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影響和后果
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后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按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處分解除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黨員因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后,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適用情形
1.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政治紀律
5.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6.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②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③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制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政治攀附、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1.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2.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3.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4.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5.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7.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8.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②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
③包庇同案人員;
④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
⑤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19.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0.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1.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2.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3.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4.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5.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6.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7.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8.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9.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組織紀律
30.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
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
③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④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
31.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2.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3.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34.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①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
②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③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
④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有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本條例對抗組織審查規定處理。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5.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6.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②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
③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37.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8.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
②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
③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
39.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0.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4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
②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
③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
④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42.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3.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44.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5.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6.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廉潔紀律
47.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48.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49.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50.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51.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52.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53.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54.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55.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56.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經商辦企業;
②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③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④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⑤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⑥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57.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58.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9.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0.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1.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2.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63.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6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5.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6.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67.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68.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
②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③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69.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0.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71.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①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
②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
③其他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行為。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72.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①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
②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③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
④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
⑤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
73.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74.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群眾紀律
75.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
②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③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④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⑤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⑥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76.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77.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78.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79.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
②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
③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
④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
⑤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
80.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1.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82.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工作紀律
83.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84.工作中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85.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
②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
③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
④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
⑤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⑥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86.在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宣傳教育、監督管理職責,導致餐飲浪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7.在機構編制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擅自超出“三定”規定范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
②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
③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
88.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②對規模性集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③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④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89.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黨員被立案審查期間,擅自批準其出差、出國(境)、辭職,或者對其交流、提拔職務、晉升職級、進一步使用、獎勵,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②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
③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
④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條 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0.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逃、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1.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2.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93.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①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
②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③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④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⑤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94.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95.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6.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7.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98.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9.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0.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1.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生活紀律
102.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3.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104.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5.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06.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