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也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和指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對什么樣的行為是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應該給予什么處分,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不僅為懲治違紀行為提供了定性量紀標準,也使廣大黨員能夠明確是非界限、清楚自律標準、守住行為底線。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后的《條例》共3編、11章、158條,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歷次修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歷了1997年試行、2003年制定、2015年修訂、2018年修訂以及2023年修訂五個階段。
1997年試行
1997年2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試行條例共172條,規定了七類違反黨的紀律的錯誤情形:政治類錯誤,組織、人事類錯誤,經濟類錯誤,失職類錯誤,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類錯誤,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等。
2003年制定
2003年12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正式條例保留了原“試行條例”關于“總則”“分則”和“附則”的總體框架,將原“試行條例”13章修訂為15章和附則。正式條例共178條,將違紀種類分為十類: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等。
2015年修訂
2015年10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修訂后的條例共133條,與2003年條例相比,第一次實現了紀法分開,更加突出“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要求;第一次把黨的紀律整合為六項紀律,即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調政治紀律在六項紀律中是管總的、打頭的,是最重要的紀律;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轉化為紀律規范,體現作風建設最新成果,使黨的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和全體黨員的行為底線。
2018年修訂
2018年8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修訂后條例共142條,與2015年條例相比,增寫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等重要內容,實踐中普遍運用的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得以體現,紀法銜接條款更加完善,制度籠子更加牢固。
2023年修訂
2023年12月,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修訂后條例共158條,與2018年條例相比,增寫“堅持自我革命”、“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等內容,在指導思想中增寫“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等內容,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完善了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加強了紀法銜接,充實了違紀情形,細化了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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