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不去”豈能“使絆子”
某村黨員韓某某在辦理其建房手續過程中因審批手續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認為是本村干部張某某等人“搗鬼”,和自己“過不去”。韓某某便編造張某某等人威脅、阻攔其新建房屋,還對其進行毆打等虛假信息,并連續4日共18次向紀委監委12388網絡舉報網站進行重復舉報,想將張某某等人“拉下馬”。經紀檢監察機關核查,韓某某反映的問題均不屬實,韓某某因存在誣告陷害行為,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韓某某作為黨員,采取捏造事實的方式誣告他人,目的是讓和自己“過不去”的幾名村組干部“下馬”,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因違反黨紀受到了處理。
誣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等行為。信訪舉報鼓勵實事求是,同時對誣告陷害堅決予以抵制。《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明確規定,對誣告陷害行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旗幟鮮明通報曝光。
信訪舉報誤區要避開
信訪舉報是充分保障黨員干部和群眾監督權利的重要途徑,能夠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和群眾對紀檢監察機關的信任感、認同感和獲得感。現實中,部分黨員干部和群眾對信訪舉報還存在一些認識誤區。我們結合案例進行剖析,讓大家在信訪舉報時能更加合規合紀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