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其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實踐中,黨員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其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和所掌握的公共資源,與民爭利,謀取非法利益的情況并不鮮見,有的甚至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因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對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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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