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對黨忠誠老實,自身有違紀問題或者因此接受組織審查時,應該認真反省檢討,積極主動地向組織說明問題,協助查清違紀事實,決不允許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抗組織審查的,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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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員;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
(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