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紀檢監察機關針對“合作投資”型行受賄問題,緊盯公職人員投資收息、收取分紅、違規掛證、為企業站臺、親人代持企業股份等情形,通過個人自查、單位排查、重點抽查、專項核查、企業走訪調查等方式開展整治。圖為該市紀檢監察干部在企業走訪了解相關情況。唐強 攝
江西省贛州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萬凱被“雙開”,通報稱其“以合作投資、免除債務、掛名領薪等方式,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浙江省溫州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林亦俊被“雙開”,通報稱其“熱衷與私營企業主‘合作投資’,心甘情愿被‘圍獵’”……在紀檢監察機關案件通報中,領導干部以“合作投資”為名非法收受財物問題頻頻出現。
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要求“把嚴懲政商勾連的腐敗作為攻堅戰重中之重”。按照規定,投資入股屬于營利性活動,黨員干部、公職人員不得違規從事或參與。一些領導干部如何以“合作投資”為名掩蓋權錢交易實質?紀檢監察機關如何深挖細查隱形變異新型受賄案件?如何系統施治,斬斷滋生腐敗利益鏈條?記者進行了采訪報道。
當不顯名股東、指定第三人入股……一些領導干部以投資之名掩蓋行受賄之實,方式隱蔽手段復雜
2023年12月,湖北省紀委監委通報5起新型受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國家開發銀行湖北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楊德高以“合作投資”為名收受賄賂問題。
2005年至2014年,楊德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其他3名國家工作人員一同幫助某公司從國家開發銀行湖北分行獲取貸款。其間,楊德高等4人向該公司負責人趙某某提出向該公司投資200萬元并每年獲取定額分紅。趙某某為感謝楊德高等人幫助,同意該“投資入股”方案。楊德高等人先后7次從該公司獲得“分紅款”共計800萬元,并收回本金200萬元。經鑒定,楊德高等4人共獲取高于出資應得收益748萬余元,其中楊德高獲取高于出資應得收益374萬余元。楊德高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近年來,打著“合作投資”幌子行受賄的情形較多、隱蔽性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江蘇省宿遷市紀委監委第三審查調查室主任楊海峰分析,根據上述意見,認定“合作投資”型受賄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實際出資,二是未參與管理經營。在不符合兩者之一的情況下一般排除受賄罪的認定。但實踐中,并非只要實際出資就一定不構成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能涉嫌受賄罪:一是在公司實際經營并盈利情況下,給國家工作人員分配的利潤超出其應得收益;二是在公司本身沒有實際經營或盈利情況下,仍給國家工作人員分配利潤;三是在公司未給其他股東分配利潤情況下,只給國家工作人員分配利潤。
浙江省仙居縣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郭精武認為,“合作投資”型受賄方式隱蔽、手段復雜、形式多樣,包含多種類型。“代為出資”型受賄即受賄人不實際履行出資,由行賄人代替受賄人出資,受賄人按照行賄人代為出資的比例獲取分紅;“直接獲利”型受賄,即行賄人直接應允給予股份,國家工作人員未實際出資,卻按照干股享受分紅,本質上相當于“坐收利潤”,該“利潤”額認定為受賄數額;“超額獲利”型受賄,即國家工作人員雖實際履行出資,但所獲收益明顯超過出資比例,或在獲取實際出資比例分紅之外,額外獲取分紅,該額外獲取的分紅額為受賄金額。
以投資之名掩蓋行受賄之實是“合作投資”型行受賄的顯著特征。郭精武稱,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等黨紀法規對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均有明確禁止性要求。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憚于被查處,往往以私下簽訂“合作投資”協議作為不顯名股東,或以家人、親屬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義進行“合作投資”等方式隱名入股。表面上看,國家工作人員只是借他人名義違規經商辦企業,但當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而以權力來獲取“干股”“收益”,這就成了典型的隱性受賄。
在浙江省原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資產經營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沈軍玉受賄案中,沈軍玉在明知自己不能入股情況下,通過安排親人代持、介紹第三人購買等形式注入資金,成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新材料公司“影子股東”;在明知新材料公司虧損后,又利用職務便利,讓他人回購其股份,確保本人資金安全。沈軍玉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
從出資的真實性、獲利的正當性、職權的關聯性等多方面綜合研判,揭開“合作投資”型受賄“市場化”“合法化”面紗
經營行為一般由出資、經營管理等要素構成。正常的合作投資通常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以“合作投資”為名收受賄賂,則是指由他人出資或自己象征性出資,不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坐享收益的情況。
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合作投資”行為較為復雜。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章經華說,必須結合具體情形具體分析,判斷相關行為屬于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違紀行為,還是以“合作”為名的受賄犯罪行為。
章經華分析,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六種情形,包括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受賄的本質特征是權錢交易,“合作投資”型受賄體現為公職人員以權力入股,進而實現權力獲利。實踐中,受賄涉及的經營活動與公職人員的職權范圍密切相關,公職人員能夠利用本人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審批、撥款、政策支持等方面為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湖北省宜昌市紀委監委第九審查調查室副主任陳磷指出,揭開遮蓋在“合作投資”型受賄上“市場化”“合法化”面紗,一是核實出資的真實性,查清是否實際出資或足額出資、是否實際參與管理經營、是否有其他投資等;二是核實獲利的正當性,查清分紅資金的體量和分配關系,以及承擔投資虧損的情況,如果公職人員一方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或承擔虧損風險的比例嚴重不合理,顯然違背市場規律;三是核實職權的關聯性,查清公職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方謀取利益。
曾新年,宜昌市伍家崗區政協原副主席。曾長期在當地城建領域擔任“一把手”的他,利用手中權力與企業深度“合作”,大搞“合作投資”型受賄。曾新年與個體老板譚某某、李某某系同鄉。曾新年多年前與譚某某、李某某商議“合作”成立工程隊,由譚某某、李某某二人出資,曾新年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承接工程,三人約定曾新年雖不實際出資,但仍按20%比例分配所獲利潤,之后因各種原因一直未實際分利。后三人以原工程隊所獲600萬元利潤作為注冊資本注冊成立建筑公司,曾新年在未實際出資情況下,以其親屬名義持有該公司20%股份。
宜昌市紀委監委在調查曾新年案時,同步指定縣市區監委對譚某某、李某某涉嫌單位行賄問題立案調查,發現曾新年自己并不實際出資,而是由譚某某、李某某代為出資,曾新年也并不參與經營管理,僅需幫助介紹工程項目。曾新年在譚某某、李某某不需要合伙、也不缺乏資金情況下,占有公司股份并獲取相應分紅,實際不承擔任何市場風險。經系統梳理譚某某、李某某公司多年來從事的工程項目,并與曾新年任職經歷比對分析,核實了曾新年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該公司承攬項目的相關證據材料。2022年9月,曾新年被開除黨籍,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相較于其他類型受賄,“合作投資”型受賄形式更加隱蔽,取證難度更大。但只要公職人員借此收受好處,破綻便會存在。杭州市錢塘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副主任郭立平說,辦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把握權錢交易的本質,注重從雙方往來經歷、請托事項、職務影響等多方面綜合判斷,以實現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精準打擊。
為“掩人耳目”,有的領導干部并不直接收受請托人股份、分紅,而是授意請托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以“代理人”或“第三人”成為行受賄行為的中間環節。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紀委監委第七紀檢監察室主任張怡君分析說,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相關規定,領導干部即便沒有直接收受請托人財物,而是通過隱形的“合作投資”方式收受好處,依然觸犯了黨紀國法,需要承擔相應的紀法責任,如構成刑事犯罪,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追繳行賄非法獲利,斬斷滋生腐敗的利益鏈條
“合作投資”型受賄的出現,本質上是個別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思想防線出現了松動,被有心之人“圍獵”,進而將心思和精力用在鉆空子、謀私利上。少數以“合作投資”為名收受賄賂的領導干部,認為“合作投資”更隱蔽、“安全性”更高。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堅持正面引領和反面警示相結合,引導黨員干部始終把好用權“方向盤”,系好廉潔“安全帶”,筑牢“不想腐”的思想根基。
湖北省紀委監委嚴肅查辦并通報曝光隱形變異、翻新升級的新型受賄案件,督促黨員干部、公職人員以案為鑒、嚴守紀法底線;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紀委監委聚焦典型案例編印懺悔錄、攝制警示教育片,將“隱蔽”的受賄手段公開,用身邊人身邊事、紀法條文規定敲醒仍心存僥幸、試圖伺機伸手的人;福建省石獅市紀委監委組織黨員干部參加職務犯罪庭審旁聽,接受警示教育。
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存在權力尋租風險隱患,是個別黨員干部、公職人員以“合作投資”為名收受賄賂問題發生的又一誘因。必須扎緊制度籠子、補齊監督短板、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實現從個案清除、重點懲治向系統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轉變。
相關案件發生后,杭州市富陽區、泉州市洛江區等地紀委監委把個案整改與系統防范、源頭治理相結合,查找相關崗位廉政風險點和制度漏洞,針對監督管理缺失、風險防控不完善等方面建章立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具體事項、關鍵崗位強化監督檢查,做到管事、管人、管權全覆蓋,及時發現并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讓日常監督“長牙帶電”,著力發現懲處“影子公司”“影子股東”“期權腐敗”、政商“旋轉門”等典型問題,并視情開展專項整治。
黨員干部以“合作投資”為名收受賄賂,背后離不開一些不法商人的“圍獵”。必須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治力度,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予以追繳和糾正,斬斷滋生腐敗的利益鏈條。
宜昌市紀委監委在查處曾新年案時,及時提取譚某某、李某某公司相關賬目電子數據,聘請司法會計鑒定機構對行賄單位及公司的凈資產、通過行賄所取得項目的成本收益進行核算,并對曾新年受賄所得股份價值及孳息等進行鑒定,明確應當追繳受賄所得及孳息、行賄所獲不正當財產性利益金額;辦案人員向譚某某、李某某宣講政策,督促上交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同時與司法機關加強溝通,建議將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追繳情況作為從輕處罰的前提予以充分考慮,以此督促譚某某、李某某及時、足額上交。經多方努力,最終,在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前,譚某某、李某某公司即已上交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
“在行賄案件辦理中,必須認真履行追贓挽損職責,盡力追繳非法獲利,最大程度為國家挽回損失。”陳磷說,行賄人或者第三人代為持有、保管的贓款贓物,應堅決追繳。對于行賄所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韓亞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