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慶喬
12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云南省社會主義學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潘玉良被“雙開”,通報稱其“插手經濟活動”。此前,在山東省青島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楊錫祥被開除黨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原黨組成員王代玉被“雙開”等通報中,同樣包括“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表述。
良好的營商環境需要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和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然而,審視已查處的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卻時有發生。“這類違規行徑往往集中于資金密集、權力集中、審批環節多的領域,以向相關部門及其人員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進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影響經濟社會發展。”河南省周口市紀委監委審理室二級主任科員陳芳芳介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應給予相應處分。這里的“有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
同時,《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分項規定了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五種情形: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
如,有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招投標環節,與招標人內外勾結,采取應招未招、化整為零直接發包,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虛假招標方式,虛構涉密或應急項目等規避招標,違法變更、自定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等,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如,有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選定資產評估中介、拍賣公司或與他們串通,在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中,通過低估國有資產將國有資產以遠低于市場行情的價格“賤賣”;或通過高價評估企業資產來增加政府的投資金額;或提前透露低價讓相關公司中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如,有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說情、打招呼等方式,將不符合審批條件的項目或資質進行違規審批通過;或在不符合相關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違規進行放貸。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如,國有企業和私企或個人之間有一筆有爭議的欠款,有的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向國有企業負責人說情、打招呼等方式,使國有企業將該筆有爭議的欠款直接撥付給私企或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潛在的損失。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如,有的黨員干部擅自個人決定,將集體資金、資產無償或以極低的價格租賃給他人長期使用。
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并非僅局限于領導干部,對一般黨員、干部也需要加強監管。新修訂的《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把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處分對象,由“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
“基層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通常發生在權力集中、金額相對較小的領域。”陳芳芳表示。如,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基層干部利用自身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說情、打招呼等方式,致使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在未經村委會集體研究的情況下,被無償或以極低價格租賃給其他人長期使用;再如,有的基層干部在確定工程施工方時,通過以內部邀請或詢價的方式明招暗定確保特定投標人中標,等等。
處分對象的修改,體現了《條例》在責任落實上追求全鏈條、管理上注重全周期、對象覆蓋上力求全方位的決心,有效填補了監督空白,編織起更為嚴密的制度籠子,充分體現了抓“關鍵少數”與管絕大多數的有機統一。
認定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行為,要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有關行為違反紀律要求而為之。從目的和動機角度分析,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主要是非謀私和腐敗的不當使用公權力的干預行為。在侵犯的客體方面,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主要侵犯了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從行為性質判定,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屬于違反工作紀律。
需要注意,查處與認定過程中,要注意區分正常履職與違規干預插手行為,應考量行為是否具備違規性。諸如在主管、分管或者聯系工作范圍內的常規部署工作、了解情況、提出意見等行為,以及因履行職責所需向其他部門單位協調、了解有關事項情況等,均屬于領導干部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的范疇,不可與違規干預行為混為一談。
此外,《條例》還增寫了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行為的處分規定,使得對違規干預的治理鏈條更為完整,推進體系化糾治違規干預插手行為。
全體黨員、干部務必嚴格規范自身履職行為,防止公共權力對市場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以實際行動切實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為經濟社會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