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手段不斷翻新變異。其中,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利后,明知其無用款需求,故意放貸給請托人以收取利息,或者請托人雖有用款需求,但國家工作人員放貸給請托人收取明顯超出正常水平的高額利息,這種以放貸為名“收息”的行為,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實則變相利益輸送,應引起重視。
一、定性的實務分析
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就放貸收息型受賄而言,一方面,請托人在無用款需求的情況下甘愿支付的利息,或雖有用款需求但支付明顯超出正常水平的高額利息,針對的并不是借款資金本身,而是為謀取行賄利益,將本人財物讓渡給國家工作人員,變相給予賄款;另一方面,國家工作人員雖可能履行了借貸手續,但明知請托人違背民間借貸的正常成本,自愿支付高額利息,看中的是其職權、地位帶來的便利,所謂的借款協議,無非是用合法形式掩蓋受賄目的,讓自己收受得“心安理得”。因此,對于上述以放貸為名“收息”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權錢交易。
另外,對于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放貸收息雖不涉嫌犯罪,但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也要考慮是否構成違紀或職務違法。
二、證據的審查重點
放貸收息型受賄由于具有形式上的借貸關系,在審查此類案件時,應重點揭開借貸“面紗”,綜合案件事實,發現受賄的本質。
其一,審查主觀認識的明知性。主觀明知是認定受賄罪的前提,必須通過涉案人員筆錄及客觀書證等證據,充分印證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之間已就假借貸、真受賄達成明確合意,雙方均應明知所謂的“借貸協議”不過是掩蓋權錢交易的犯罪手段,請托人支付高額利息并不是正常的民事、經濟行為,而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提供幫助的對價。當然,對于上述人員的明知,既可以是雙方直接的意思聯絡,也可以是一方表達意圖后另一方心照不宣的默許。
其二,審查雙方地位的從屬性。正常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在朋友、親戚、交易伙伴等平等主體之間,借貸協議系自愿協商達成。而以受賄為目的形成的“借貸”則不存在主體地位平等,出借方是國家工作人員,借款方通常是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下屬或管理服務對象,受該國家工作人員的領導或者管理、監督、制約,借款方礙于上述關系,在與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借貸協議時明顯處于被動地位。
其三,審查謀利事項的依附性。賄款是利用職權謀利的對價,因此,要注重審查國家工作人員在“收息”前后是否利用職權為請托人提供了幫助或者作出過相關承諾,在收受“利息”與謀利事項之間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的因果聯系。另外,根據2016年“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解釋同樣適用于放貸收息型受賄情形,如,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轄區企業負責人為求“不時之需”向其借款后非正常“付息”仍予接受,數額超過三萬元的,也可構成受賄罪。
其四,審查用款需求的真實性。放貸收息型受賄有一種情形,即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請托人無用款需求仍放貸給其以獲取“利息”。因此,有必要審查請托人或其企業的財務狀況、借貸資金的去向等,綜合判斷請托人是否有真實的用款需求。需要注意的是,審查時既不能以哪一方首先提出的借貸要求為依據,也不能以借貸協議記載的借款理由為依據,直接作出判斷。如,雖然請托人首先提出借款,但其不一定是缺少資金,而是想借此方式變相給予賄款。
其五,審查支付利息的合理性。放貸收息型受賄的另一種情形是,請托人支付超出正常水平的高額利息,變相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因此,查明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正常水平也很關鍵。在確定是否屬于正常利息時,要依據請托人向他人同期借款的利率、當地民間借貸的一般利率及銀行同期平均利率等綜合判斷,只有支付的利息與本金產生的正常收益嚴重不成比例的,才可認定為“高額利息”。
三、受賄數額的認定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請托人無借款需求而以放貸為名收受賄賂的,借貸關系只是掩蓋犯罪的手段,國家工作人員所獲“利息”不過是請托人讓渡的自有財產,因此,可將全部利息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數額。
對于請托人有借款需求但國家工作人員高額獲息的受賄行為,由于確有真實借貸關系,只是在其基礎上附加了一定的利益輸送,從維護正常借貸秩序及有利于被調查人的角度出發,可扣除國家工作人員應得的正常利息后,將其余利息部分認定為受賄數額。對于如何確定正常利息,第一,建議根據《刑事審判參考》第129輯中的“沈財根受賄案”所列觀點,優先以請托人向他人同期借款的最高利率予以確定,因為這是請托人能夠承受的最高資金使用成本,符合正常借貸實際。第二,依據上述方式無法認定正常利率的,可考慮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保護的民間借貸上限,即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標準,計算超出此標準的超額“利息”,以此認定為受賄數額,該做法既明確了高額利息的違法性,又便于在實踐中操作。(作者:吳金波 單位:山東省青島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