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劉一霖
遼寧省大連市委老干部局與市紀委監委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聯合舉辦“清廉揚正氣 夕陽映初心”離退休黨員干部廉潔教育主題展,展覽以黨紀學習教育重點為主線,引導離退休干部進一步增強紀律規矩意識,永葆清廉政治本色。圖為該市退休干部在參觀主題展。孫杰婷 攝
特邀嘉賓
侯學新 山東省紀委監委第三監督檢查室主任
胡海江 浙江省杭州市紀委監委第九審查調查室主任
高建立 江蘇省揚州市紀委監委第七審查調查室主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從嚴管理干部貫徹落實到干部隊伍建設全過程。但從執紀監督情況看,有的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到關聯企業任職領取“高薪”,更有甚者利用在職期間的職權影響或者掌握的公共資源為他人站臺、撐場面,謀取利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堵住政商“旋轉門”,對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從業行為列出了哪些負面清單?如何區分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與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有哪些典型表現?我們特邀紀檢監察干部進行討論。
《條例》對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從業行為列出了哪些負面清單?怎樣根據黨員干部的不同身份具體把握?
侯學新: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其原有的職權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還會產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其權力“余溫”仍存在利益交換的風險,甚至有些通過政商“旋轉門”,為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披上隱蔽的外衣。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靶向施治,強化對黨員干部的全周期管理,旨在進一步增強離崗離職黨員干部的黨性觀念和黨紀意識,做到離崗不離黨、退休不褪色。此次修訂《條例》,第一百零五條將黨員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行為的適用對象,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體現了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同時,在原條文“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基礎上,增加“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等單位”的表述,將“聘任”改為“聘用”,進一步擴大了適用范圍。
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可以通過合規合法的方式發揮余熱,為經濟社會發展繼續貢獻力量,但要嚴格執行從業限制規定,避免利益沖突。對此,《條例》列出了具體的負面清單:一是不能違規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二是不能違規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三是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不能違規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
實踐中,認定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到企業或中介機構等單位任職取酬是否違規違紀,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看是否違反從業限制規定,要根據其離崗離職前的身份,按照《條例》、公務員法以及《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綜合把握。二是把握“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具體范圍,要將受聘的單位、從事的營利活動與原任職務的級別、任職時長、管轄區域、管理行業、直接工作內容等結合起來綜合研判。三是把握行為的危害性,可從有無職權影響、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是否影響公平競爭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胡海江:《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修訂后,刪除了“黨員領導干部”的主體身份限定,適用于全體黨員。這一修改,擴大了主體適用范圍。需注意的是,第二款適用主體仍限于黨員領導干部。
離職或退(離)休黨員干部的從業行為是否構成違紀,應以“違反有關規定”為前提,對此,相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并且在黨員領導干部與一般干部之間,不同系統、行業之間,均不盡相同。因此,在具體適用上,還是應當采用特別規定優先于一般規定的原則。
首先,相較一般黨員而言,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要求更為嚴格。如公務員法規定,一般干部離崗離職后禁業年限為兩年,但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離崗離職后禁業年限為三年。《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也對黨政領導干部作了“三年兩不準”的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也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不得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等等。
其次,不同行業之間規定不盡相同。如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離任后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禁業年限為兩年(被開除后為終身禁止),禁業范圍為原任職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終身),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對禁業范圍與年限及例外情形都作了特別規定。在認定時,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相對特別的是農村基層干部,實踐中經常存在村干部在本村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情況,如經商辦企業、開店鋪等,對此,無論是在職還是離崗離職后,通常情況下并不禁止,所在地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有的地方為確保農村基層干部廉潔自律,出臺規定要求不得在本村承接集體工程等。因此,農村基層干部從事營利活動,一般情況下不構成違紀,除非當地另有規定,或者其任職期間或離崗離職后從事的業務與職務職權(原職務職權)存在利益輸送等以權謀私情形。
如何區分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與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
胡海江:近年來,腐敗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復雜,“在位不收退休收”,拉長權力變現戰線的“期權式腐敗”進一步凸顯。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是其中一種典型模式,這既是一種違紀行為,同時也極易涉及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等職務犯罪,成為一種隱性腐敗。如何在紀法罪之間進行區分,應當透過現象看本質,緊扣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具體可以結合以下3方面。
首先,要看黨員干部在職時是否利用職權為對方謀取利益、是否存在事先約定,離崗離職后是否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離崗離職后無論是經商辦企業謀利,還是到企業公司兼職任職并領取高額薪酬,如果未曾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若違反有關規定,可能構成違紀。若所謂的“投資收益”“薪酬”本質是原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的“回報”,則侵害了公權力的廉潔性,涉嫌職務犯罪。涉嫌職務犯罪的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在崗時為他人謀取利益,離崗離職后實施權力變現,二是離崗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第一種情形屬于受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第二種情形,屬于利用影響力受賄,需要注意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中為他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
其次,要看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從事的業務,與其任職期間職務職權的關聯程度。即,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所獲得的從業機會,無論是受聘工作還是得到業務,是出于市場行為而獲得的平等機會,還是因職務職權關系產生的特定機會。前者若違反有關規定,則屬于違反廉潔紀律,后者可能涉及職務違法犯罪。
最后,要看違規從業所得回報與其付出成本是否匹配。如,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受聘從事某工作,未實際付出勞動,卻領取報酬;或者從事營利活動,未實際出資或由他人代為出資,卻取得經營獲利或由他人承擔經營虧損,這樣的行為就不只是違紀,還涉嫌職務犯罪。需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離崗離職黨員干部雖付出了勞務、進行了出資,但其勞務或出資與回報不匹配的情形。較為典型的,如出工不出力,形式上到崗上班,實質上未付出勞務或者少量勞務;從事營利活動,少量出資,獲得高額回報,等等。對于這些情形,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結合關鍵點判斷是屬于違反廉潔紀律還是涉嫌職務犯罪。所謂關鍵點,一是要抓住行為本質,是否屬于利益輸送;二是所得回報是否明顯高于付出成本。
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有哪些典型表現?認定中應把握哪些要點?
高建立: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離崗離職黨員干部的監督約束,實現對黨員干部的全方位、全周期管理,《條例》增寫第一百零六條,分兩款對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行為做出處分規定。
第一款是對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該款規定首先明確了職權邊界。即離崗離職的黨員干部利用的是其在職時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或者其職權和地位產生的影響,為其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如果沒有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而是利用其個人技能特長等,則不違反本條規定。其次規定了謀利方式。既可以通過其他黨員干部的職務行為,也可以通過非黨員干部的幫助。如某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高某,退休后利用其原職務影響,向其原管理轄區的企業老板打招呼,將采購業務交給其特定關系人承攬謀利。最后框定謀利范圍。僅限于經營活動領域,應與在職黨員干部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有所區別。
第二款是對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處分規定。首先,該款與第一款相比,擴大了謀利范圍。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不限于經營活動領域,也包含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司法案件等。如某國有企業退休領導干部,通過其他公職人員出面說情干預,幫助其胞弟的朋友謀求職務晉升,事后其胞弟收受對方財物。其次,需判定離崗離職黨員干部是否知情,是否與特定關系人共謀。本條款要求離崗離職黨員干部對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沒有授意,也不知情,否則可能構成其他違紀或者涉嫌犯罪。最后,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為特定關系人以外的人,利益獲取人和收受財物的并非同一人。如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原支隊長王某,利用原職務影響,為某娛樂場所老板在案件辦理方面提供幫助,事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該老板所送財物。
《條例》第一百零六條對離崗離職黨員干部做出上述規定,目的就是要彰顯共產黨人的清廉本色,強調黨員干部不管在職與否,都不能濫用人民賦予的權力謀取私利,離開崗位后,廉潔自律的標準不能降低。
胡海江:在對《條例》第一百零六條的理解適用上,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適用范圍方面。該條適用的對象是全體黨員干部。其中第一款,還對“從事經營活動”這一適用范圍進行了限定。但同時,該條對謀利方式未作限定,行為人既可以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也可以通過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幫助,實現謀利。
二是在特定關系人認定方面。難以界定的是近親屬、情婦(夫)以外的其他共同利益關系人。實踐當中,此類特定關系人主要是基于經濟利益產生的關系,如共同投資人等。具體案件中,還需要結合雙方平時交往、經濟往來、有無共同投資、共同占有財物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三是在謀取利益方面。關于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違紀還是違法,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利,這種情況下,若特定關系人未實際從事經營活動而獲利,或者雖然從事經營活動,但獲取正常經營活動應得之外的超額利益,則特定關系人可能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若離崗離職的黨員干部與特定關系人共謀,則可能構成共同犯罪;若特定關系人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通過經營活動獲取的利益符合市場正常標準,則行為人不構成犯罪,但因其利用了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其行為構成違紀。
四是在違紀所得處理方面。近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與離崗離職黨員干部本人屬于利益共同體,無論是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從事經營活動”謀取的利益,還是第二款規定的“收受對方財物”,一般均應當作為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怎樣加強對退(離)休黨員干部的教育監督管理?如何深化政商“旋轉門”腐敗問題治理?
侯學新:黨員干部工作有退休之日,但對他們的監督和管理沒有留白之時。加強對退(離)休黨員干部的教育監督管理,要堅持系統思維,教育和約束結合,嚴管與厚愛并重,引導退(離)休黨員干部嚴守紀法規矩、守住底線、不越紅線,把余熱發揮在正道上。
堅持黨的領導,把政治建設做強。組織引導退(離)休黨員干部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鑄魂,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引導退(離)休黨員干部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幟鮮明、立場堅定,對黨忠誠、聽黨指揮、為黨盡責,做風清氣正的良好政治生態的維護者。
堅持提醒在先,把日常監督做實。堅持和完善談心談話制度,做好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退(離)休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開展談心談話。老干部工作部門密切關注退(離)休干部的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力求全面真實掌握退(離)休干部情況,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堅持源頭防控,把制度監管做嚴。嚴格落實《條例》、公務員法等規定,強化剛性約束。要圍繞退(離)休干部廉潔風險點,梳理需重點防范的易發多發問題,列出負面清單。對擔任過“一把手”或是在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擔任過領導職務的退(離)休干部,持續了解退休后從業和兼職任職、有關親屬經商辦企業、民間借貸等情況,從源頭防范“期權腐敗”隱患。
高建立:政商“旋轉門”背后的腐敗問題往往隱蔽性強、潛伏期長、手段多樣,治理查處難度相對較大,需要系統治理、綜合施策。
一是把好“出口關”,不能“說走就走”。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其原有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發揮作用。因此,應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不斷完善離崗離職后黨員干部任職約束等方面的“硬杠杠”。黨中央印發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綱要(2023-2027年)》也明確了要“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退休干部經商辦企業和社會兼職任職,規范相關行業離任人員從業,整治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逃逸式辭職’和政商‘旋轉門’等問題”。應嚴格落實有關要求,完善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的任職約束,建立健全黨員干部離崗離職后從業行為限制清單和報告承諾制,加強對各單位落實有關規定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是斬斷“灰色鏈”,嚴防政商勾結。規范政商關系,關鍵在于斬斷雙方暗通款曲的灰色聯系。一方面,要強化對在職黨員干部的監督管理,緊盯經商辦企業、投資入股或配偶、子女等親屬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情況,對黨員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督促相關人員主動申報兼職任職取酬情況;另一方面,要注重對離崗離職黨員干部的監督管理,做實離任經濟審計,建立離崗離職黨員干部從業臺賬,健全離崗離職黨員干部的管理,落實好定期報告制度等。
三是用好“大數據”,合力精準監督。對于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需要探索更加有效的應對手段和方法。要發揮好大數據整合信息的優勢,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織密監督網,充分掌握離崗離職黨員干部的從業信息變動,同時推動黨內監督和司法、審計、財稅等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同時發力、同向發力、綜合發力,擰成“一股繩”。
四是保持懲治高壓態勢,一體推進“三不腐”。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深刻把握政商“旋轉門”腐敗的新特點,堅持辦案是最有力、最深入的監督,緊盯“一把手”等領導干部,緊盯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等重點領域政商勾連腐敗問題,持續保持懲治高壓態勢。在突出重點,持續提升辦案強度和精度的同時,系統謀劃,一體推進“三不腐”,扎實做好“后半篇文章”,著力營造清朗政商環境,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