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談話是案件審理部門履行審核把關、監督制約職責的重要方式,在保障被審查調查人權利、鞏固和提升案件質量方面有著重要作用。實踐中,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審理談話,增強審理談話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有效提升審理談話質效。
精準界定審理談話的功能定位。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開展審理談話,就是要核對被審查調查人違紀違法以及涉嫌犯罪的事實,聽取其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與審查調查工作的談話不同,審理談話不是對被審查調查人違紀違法事實的取證,而是從程序上告知權利義務、核對違紀違法事實、聽取辯解意見、核實審查調查組有無違法取證行為、本人是否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等事項,同時從審理角度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因此,對審查調查認定的事實,如果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應當退回重新審查調查;認為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應當退回補充審查調查,均不能將審理談話筆錄作為補證認定事實的根據。在審理談話過程中,被審查調查人因對違紀違法事實有異議而提供有關證據的,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如實記錄、認真研究,必要時會同案件承辦部門做好核實補證等工作。對反映審查調查人員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并提供材料或線索的,案件審理部門應要求案件承辦部門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確系非法取得的應當予以排除,對其中經核實可能存在違紀違法事實的,應當將相關調查材料移送有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處置。
準確把握審理談話的適用情形。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一般應當進行審理談話的五種情形,即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并擬移送起訴、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被調查人對涉嫌違法犯罪事實材料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被調查人要求向案件審理人員當面陳述以及其他必要情形等。由此可見,審理談話不是案件審理工作的必經程序。在把握審理談話的適用情形時,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研判必要性:第一,結合案件具體情形。對具備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前四種情形之一的,除因特殊情況無法或不宜談話外,一般應當進行審理談話。第二,結合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對被審查調查人陳述或供述有反復,以及對有關違紀違法事實的認定等方面有異議的,需要進行審理談話,保障被審查調查人合法權益。第三,結合違紀違法事實。對重大、復雜、疑難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為確保辦案效果,要進行審理談話。第四,結合在案證據情況。對在案證據存在一定瑕疵以及證據鏈條薄弱的,需要進行審理談話,以鞏固和提升案件質量。
扎實推進審理談話的組織實施。審理談話的質量,既能檢視案件前期審理情況,也會影響案件辦理的整體質量與效果。為此,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審理談話,充分準備,精細實施。一是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對要進行審理談話的,必須報經批準。審理談話的審批權限有別于審查調查中的談話,它不因被審查調查人的管理權限而有所區別,只需要報請案件審理部門的分管領導審批即可,特殊情況下還要報請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二是要全面掌握案件情況。在審理談話前,通過審閱卷宗材料、與審查調查組溝通了解“活”的情況,把準備工作做扎實。這些情況,既包括違紀違法事實、在案證據狀況,也包括被審查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如身體狀況、心理素質、性格特點,做到心里有底、手里有據、有的放矢。三是規范談話過程。要充分保障被審查調查人的權利,既要告知其在案件審理階段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還要圍繞關鍵問題靈活發問,突出“聽”這個重點,通過規范的談話保障其權利,促其認錯服處改正。
充分發揮審理談話的效果。審理談話的效果好不好,關鍵還要看如何把這個效果運用到案件的定性處理上來。一是辯證看待被審查調查人的辯解意見。辯解是被審查調查人申辯權利的體現,要結合全案證據,判斷其辯解的合理性以及成立的可能性。對辯解成立的,應當予以采信。對辯解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在案證據不能否定該辯解的,應當在審理談話后向審查調查部門反饋并由其進行核實。對辯解不成立且不具合理性的,應當在談話中開展思想疏導工作。二是精準認定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和認識。從在案證據、審查調查部門的意見以及審理談話的具體情況等多個角度,檢視在案證據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以及審查調查部門形成的意見是否適當。三是有序銜接后續有關工作。將審理談話的效果向后延伸,銜接好處分決定的宣布、送達以及執行工作;對排除非法證據后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協調審查調查部門進一步補證。(安徽省淮北市紀委監委 常青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