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強調,堅決查處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當前,腐敗手段呈現出隱形變異的特征。個別黨員公職人員妄圖使用“障眼法”,自己隱身幕后,唆使“代理人”收受賄賂、充當“白手套”。其收受的好處不再局限于現金、禮金、銀行卡等形式,而是與掛名領薪、股票、期權等緊密結合,腐敗行為更趨隱蔽。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如何嚴查利用“代理人”腐敗案件談幾點體會。
排摸社會關系網絡,找到可疑“代理人”。通過“代理人”來收受、保管和打理違紀違法所得,主要涉及企業主、下屬、親屬好友等。因此,要注重從黨員公職人員的社會關系網、親情網入手,圍繞其生活圈、社交圈,從中找到可疑的“代理人”。一是排摸與黨員公職人員關系密切的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分析其是否通過特定關系人分工合作作案。實踐中,存在“老子用權,兒子收錢”“老公站臺,老婆辦事”,一個前臺斂財,一個后臺用權,或者通過配偶子女等人的公司進行洗錢等問題。因此,要通過交叉比對、關聯比對黨員公職人員的特定關系人經濟狀況、業務情況等,精準研判捕捉問題線索。二是排摸與黨員公職人員相對密切的親屬、同學、朋友、戰友等,判斷其有無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東”斂財等情形。實踐中,有的黨員公職人員通過親友等“代理人”注冊公司、代持股份,以接受公司分紅等方式受賄。三是排摸與黨員公職人員交往密切的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經紀人等,看其有無接受黨員公職人員的委托收受、保管、支取違紀違法所得等情形。實踐中,有的黨員公職人員為掩人耳目,通過第三人打理違紀違法所得。
分析異常銀行流水,追查利益輸送來源。由于利用“代理人”腐敗案件中,黨員公職人員不直接出面,違紀違法手段更加隱蔽、復雜,因此,核查時要圍繞黨員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等異常銀行交易流水,重點關注大額消費等情況,反向追查資金來源,從而找到利益輸送鏈條。一是深挖大額消費的錢款來源,看有無利益輸送。有的黨員公職人員通過“代理人”收受賄賂,需要用錢時讓“代理人”轉賬或者直接支付。對此,要追查到底,全面掌握資金的來龍去脈,順藤摸瓜找到利益輸送方。二是比對水電費等支出,看有無代持的房產。有的黨員公職人員利用“代理人”收受、代持房產等,核查時要結合已掌握的房產情況,認真分析銀行交易明細中繳納物業費、水電費等信息,看是否有遺漏的房產,如發現有未掌握的房產,要繼續追查該房產的權利人以及購買房產的資金來源。三是關注可疑交易對手,查清對方的身份情況。有的黨員公職人員采取通過“代理人”進行虛假買賣、低買高賣等迂回方式收受賄賂,企圖“洗白”贓款。對此要仔細甄別,延伸進行查詢。看交易對手有無注冊公司、開展業務等情況,與該黨員公職人員的關系密切程度,判斷是否涉嫌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問題。
掌握違紀違法類型,提高問題發現能力。與一般的違紀違法犯罪相比,查處利用“代理人”腐敗案件更復雜、困難。為了更好查辦此類案件,要了解掌握其案發規律、作案手段等。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手段:一是利用“代理人”收取“介紹費”。如有的“代理人”通過黨員公職人員承接工程后直接轉包,并按一定的比例收取“介紹費”。二是通過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有的黨員公職人員要求或接受企業給其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領取薪酬或企業代為支付社保基金等。三是采取“合作經商”方式進行利益輸送。有的黨員公職人員以“干股”方式入股,以“分紅”名義獲利受賄;有的雖為實際入股,卻由請托人出資,雙方“合作”開辦公司或“合作經商”,收益歸黨員公職人員所有。四是通過親屬變相收受賄賂。如有的黨員公職人員讓管理和服務對象到其親屬的公司,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購買相關產品、服務,以貌似合法、正當的手段進行利益輸送,掩蓋權錢交易的非法目的。
把握紀法罪認定標準,做到案件定性準確。黨員公職人員利用“代理人”腐敗案件,根據其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性,有無利用職權,是否影響公平競爭等因素,綜合認定是否違紀違法犯罪。一是涉嫌違紀違法。如黨員公職人員利用“代理人”成立“影子公司”,充當“影子股東”,有實際投資,但沒有利用職權為企業經營謀取利益,一般屬于違規經商,違反廉潔紀律和廉潔要求。又如,黨員公職人員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信息,讓“代理人”搶占先機,收取“信息費”,一般也屬于違紀違法行為。二是涉嫌職務犯罪。如果黨員公職人員通過關系密切的“代理人”在“前臺”斂財,自己在“后臺”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雙方對獲取的利益主觀上明知,涉嫌共同受賄。如果“代理人”僅是黨員公職人員收受賄賂的工具,其不知情權錢交易的內幕,則黨員公職人員單獨構成受賄罪。如果“代理人”利用黨員公職人員的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取財物,黨員公職人員對此不知情的,則“代理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作者單位:上海市松江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