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執紀執法制度規范越來越嚴密,程序要求越來越嚴格。黨紀處分條例、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及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對具有某些身份的被審查調查人規定了特別的辦案程序。根據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相關工作要求,筆者對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主體身份以及辦案程序進行了梳理。
一是對于中共黨員。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也作出了相同規定。上述規定明確了中止黨員權利的適用條件、管理權限、中止權利的范圍和權利恢復等相關內容。實踐中,對于一般管轄案件,中止黨員權利可按照“誰留置誰中止”的基本原則辦理,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在向同級黨委報請采取留置措施時一并提出中止黨員權利的意見,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或紀委作出書面的中止黨員權利決定,并送達本人、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該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對于指定管轄案件,中止黨員權利可按照“誰留置誰建議”的基本原則辦理,由辦案單位向被留置黨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發送中止黨員權利建議書,被留置黨員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及時作出中止黨員權利的決定,交由辦案單位將中止黨員權利決定書送達本人。對于需要恢復黨員權利的,可以與處分事項一并研究、報批,同時作出恢復黨員權利的決定和處分決定,一并送達本人和相關黨組織。
二是對于黨代表。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也有相同規定。黨代表屬于重要黨內職務,系黨內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不能自行終止。紀檢監察機關在對黨代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后,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通過同級黨委組織部門與黨員所在選舉單位黨委組織部門溝通,由所在選舉單位研究提出終止其黨代表資格的建議,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黨委決定,并報上級黨委備案。不得在未經選舉單位提出終止黨代表資格建議的情況下,直接作出決議終止其黨代表資格。若被審查調查人系下級黨組織黨代表,可以在提請同級黨組織給予處分時,一并提請終止其黨代表資格。
三是對于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根據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的,由上級紀委批準,并報它的同級黨委備案;給予黨紀重處分的,必須由本人所在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全會閉會期間,可先由上級紀委審議并報同級黨委批準后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會時予以追認;因犯罪被開除黨籍的,由同級黨委常委會決定即可,無需全會追認。此外,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關規定,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與上級紀委溝通并形成處理意見。實踐中,可在同級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將擬呈報同級黨委的請示稿、審理報告等材料報上級紀委案件審理室進行初步審核。待上級紀委案件審理室反饋意見后,再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所在單位黨組織意見,呈報同級黨委審議。若被審查調查人系下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可以在提請同級黨組織給予處分時,一并提請免去其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
四是對于人大、政協選舉任命的公職人員。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五十條規定,對經各級人大、政協選舉或者任命的公職人員予以撤職、開除的,應當先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給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務處分應當向有關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通報。該條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給予人大、政協選舉或任命的公職人員政務重處分前的免職等,二是給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務處分后的通報。對于處分前的免職等程序,可以由監察機關適時向同級黨委提出建議,待審批同意后,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按程序辦理;也可以由被調查人個人提出請辭后,履行相應法定程序。不管采取哪種發起方式,都要先免去職務后,再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于處分后的通報,一般可以采取函告方式。實踐中,對屬于上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監察機關可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時,同步提請上級監委發函通報,同時抄送報送請示的監察機關;對屬于本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可以監委名義函告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對屬于下級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可以監委辦公廳名義函告下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
五是對于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監察機關應當根據被處分人的具體身份書面告知相關的機關、單位。實踐中,對于被處分人系民主黨派或者無黨派人士的,監察機關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應當將該處分決定以監察機關的名義書面函告同級黨委統戰部,同時將函告文書抄送駐本級黨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掌握情況。其中,對于被處分人系民主黨派的,還應在函告文書中提醒黨委統戰部向相關民主黨派通報情況。對于干部管理權限在本級,而在民主黨派上級組織中擔任領導班子成員、常委、委員的,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在函告本級黨委統戰部的文書中應重點注明。(江蘇省南京市紀委監委 邢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