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是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中可依法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便于收集被調查人的涉案物品和相關證據材料。監察法實施條例將監察法對扣押措施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用11個條文對采取扣押措施的工作要求作出詳細規定。調查人員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各項制度規范,強化程序意識,依規依紀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扣押手續要齊全。為防止被調查人轉移銷毀物證、掩飾隱瞞犯罪線索,監察機關一般會在立案后及時采取搜查措施,并同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收集、固定案件證據。采取扣押措施前,需要按規定請示報告,開具《查封/扣押通知書》。辦理扣押手續時,現場除了調查人員與被扣押財物持有人外,一般還需有見證人。見證人作為與案件無關人員,全程在場是為確保扣押手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扣押結束后,相關涉案物品應及時移交涉案財物保管部門保管。
扣押過程要合規。采取扣押措施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從物品登記拍照、逐項填寫扣押物品清單,到被扣押財物持有人、見證人完成簽名捺印結束,保證全過程錄音錄像不中斷,確保扣押全程有據可查。在辦理扣押手續時,需要將準備扣押的物品在同步錄音錄像下貼碼、拍照、裝袋密封。扣押物品的照片是扣押時物品原始狀態的記錄,能充分還原物品狀態,是當事人辨認的重要依據。照片拍攝不僅需要拍攝物品整體照片、細節照片,也需要將條形碼、物品尺寸等一并記錄,以保證該物品的獨一無二性。若被調查人已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上交涉案款或已經退繳違法所得的,監察機關對此辦理扣押手續,屬于非現場扣押,無需邀請見證人在場和同步錄音錄像。
扣押對象要精準。扣押的目的,是收集證據、查找線索、查獲涉嫌犯罪的物品或資料,為案件調查提供方向,為案件性質認定提供支撐。在扣押前,應根據初核情況對擬扣押的財物類型、文件范圍進行梳理,做到心中有數。在扣押中,應根據既定方案扣押,該扣物品均應依法扣押,不得超權限、超范圍采取扣押措施,不得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材料。在扣押后,對于已扣押的財物,監察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及時進行核查,如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解除對該財物的控制。對于在立案調查前主動上交的財物,應根據立案調查情況決定是否扣押。
扣押記錄要清晰。扣押財物清單中需詳細列明各項扣押物品,清晰登記財物名稱、特征、數量等。在搜查后采取扣押措施的,《搜查筆錄》會對扣押財物的放置、存儲位置等作出說明。若扣押措施未與搜查措施同步采用,如被調查人家屬主動上交涉案財物,除拍照與登記扣押清單外,還需通過《扣押筆錄》對扣押物品的來源作出說明。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已扣押物品,辦理解除扣押手續時也應當合法規范,清晰準確記錄解除扣押的物品范圍。(上海市靜安區紀委監委 陶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