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杜某,中共黨員,H省A市B局黨組書記、局長。2021年3月,杜某為其子在A市某五星級酒店舉辦婚宴。杜某根據相關紀律要求事先向A市紀委監委進行了報備,稱將宴請男女方親朋好友共計8桌、80人。婚禮當日,B局及縣區局30多名干部聞訊自行前往酒店賀喜,送的禮金均在500元左右。杜某推辭一番后,考慮禮金符合當地一般人情往來標準,礙于情面便收下了。杜某在酒店門口收受下屬禮金問題造成不良影響。2021年4月,A市紀委監委對杜某上述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
分歧意見
對于杜某行為的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杜某的行為不構成違紀。杜某事先已向A市紀委監委報備了婚禮賓客情況,也并沒有邀請下屬參加。下屬是聞訊而來,所送的禮金數額也符合當地正常人情往來標準,具有賀喜性質,杜某沒有借機斂財,如堅持不收,違背人情世故,以后也不好開展工作,故不宜認定為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杜某的行為構成違規操辦婚禮違紀錯誤。杜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依規依紀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杜某礙于情面收受下屬禮金,雖然數額不大,但確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且人數多達30多人,已造成不良影響,應當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理。
定性辨析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
黨員干部作為家庭成員,為子女、父母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是人之常情。但黨員干部畢竟不同于一般人員,婚喪嫁娶不再是私事家事,更關系到黨員干部廉潔形象,影響干群關系甚至社會風氣。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大有講究,也大有規矩。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歷來是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從通報曝光的案件看,個別黨員干部仍然我行我素、行不知止,以遵風俗、順應人情等理由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予嚴肅處理。
需要注意的問題
與正常操辦的婚喪喜慶事宜的區別
禁止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不是要求一律不辦,并不禁止符合傳統民俗、當地的風俗的操辦行為。只要不影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形象,未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就不宜認定為違紀。
對大操大辦行為的處理
黨章第三條第(八)項規定,黨員有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義務。黨員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違背上述義務。有的黨員干部受封建陋習影響,講排場、比闊氣,有的采取分批次、多地點等分別宴請、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大操大辦。大操大辦要綜合儀式規模、類似儀式消費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當地風俗、當地群眾的評價等因素綜合判斷。還有的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違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動。實踐中,有的地方還規定了宴請規模、宴席標準等用以界定大操大辦行為,列出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負面清單。對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大操大辦的,按本違紀行為處理。對未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的,按《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第一百三十七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處理。
注意取證的全面性
由于本違紀行為將在“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作為構成要件,調取證據過程中,要注重搜集不良影響的證據,如相關行為的知曉面、參與相關儀式的人員態度、群眾評價、輿情反映等。要調取禮單、請帖、菜單、消費憑證、現場照片、視頻等書證,印證是否違規操辦。此外,對違規收受的禮金都應當予以收繳,實踐中有退還給送禮人情況,此種做法是不妥的。
與類似行為的區別
與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行為的區別
本違紀行為中收受禮品、禮金行為,同時也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行為。但在本違紀行為中,收受禮品、禮金等行為作為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具體表現形式,且從處分檔次看,在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不少屬于借機斂財,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故明顯重于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綜上,無論是為凸顯違紀行為本質,還是處理檔次輕重,本違紀行為中收受禮品、禮金行為均不宜再認定為違規收受禮品、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