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是指為了查明案情,調查人員在必要時組織被調查人、證人或者被害人對與案件相關的物品、文件、場所或者人員等進行辨別和確認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九條明確了辨認筆錄作為證據類型之一,并在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四條對辨認的范圍、方法和要求等作了詳細規定,實現了與刑事訴訟制度的銜接,為監察機關組織辨認活動提供了具體依據。筆者就監察機關開展辨認工作需要注意的問題,梳理分析如下。
準確把握辨認情形。調查人員應結合辨認對象的實際情況,綜合分析辨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辨認的前提條件是辨認對象具備個體同一性的辨認條件,即辨認對象具備獨特的外表特征,可以作出同一性辨認。在此前提下,如果辨認對象與辨認人之間失去或斷開聯系,不能作出同一認定,則有辨認必要。如,某受賄所得物品具有特定性且在被調查人家中或辦公室等場所被查控到案,沒有與被調查人失去或斷開聯系,則無辨認必要。實踐中,向被調查人出示,由其進行說明并形成訊問或談話筆錄予以確認和固定即可。對行賄人而言,鑒于送出去的物品與行賄人已經失去聯系,可以安排其進行辨認,以作出同一認定。如果物品已退還行賄人,鑒于該物品與被調查人、行賄人斷開或曾斷開聯系,被調查人和行賄人也可進行辨認。
分類履行審批程序。關于辨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條例》等未作專門規定。實踐中,通常是根據辨認人身份及其在案件中的地位是被調查人還是證人(被害人),參照相關規定明確的權限和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具體而言,被調查人作為辨認人的,監察機關調查人員可以根據授權組織辨認,無需另行履行審批程序;如果辨認主體是證人(被害人),可參照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關于詢問證人審批權限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合理確定辨認方法。辨認物品、文件或者人員通常進行混雜辨認,即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予以辨認。按規定,辨認人員時,人數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同時,作為辨認陪襯的人、物、照片還應符合與辨認對象具有類似特征的實質要求。對于難以找到相似物品的特定物,可由辨認人確認該物品照片。至于是實物辨認還是照片辨認,按規定,辨認物品應辨認實物,只有被辨認物品是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或存在不便搬運等情況,才可以辨認實物照片。而對人員的辨認,實踐中,結合職務犯罪的特點,一般采取照片辨認的方式。需注意的是,辨認應個別進行,即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由每名辨認人分別進行,以避免辨認人之間相互影響和干擾,確保辨認結果客觀、準確。
視情安排現場見證。關于辨認時是否應安排見證人在場問題,《條例》并未明確,參照刑事訴訟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相關規定,為確保辨認過程和結果的客觀公正,辨認時應安排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在辨認筆錄上簽字捺印。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可以組織辨認,但必須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并在辨認筆錄中記明沒有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
規范制作辨認筆錄。辨認筆錄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種類之一,是辨認過程和結果的書面載體,應規范嚴謹制作。內容上,辨認筆錄首部一般應寫明辨認的起止時間、地點,主持辨認的調查人員、記錄人、辨認人、見證人,辨認對象的基本情況以及辨認目的。筆錄正文部分應當如實反映辨認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且要記錄詳細,要素齊全,包括辨認具體情況、現實條件,辨認方法,辨認結果及能否辨認的理由等。辨認人對辨認提出疑義和要求的,也應如實記錄。筆錄尾部是調查人員、記錄人、辨認人、見證人的簽字捺印。制作時間上,辨認筆錄應在辨認進行時同步制作,還是在辨認結束后制作,相關規定并未明確。實踐中,一般在辨認結束后立即制作辨認筆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捺印。(浙江省建德市紀委監委 代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