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瞿芃
記者從12月22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記者會上獲悉,即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審議稿),擬進一步完善行賄罪從重處罰情形,對原規定進一步修改整合,準確、妥善劃定從重處罰情形。
“黨的二十大強調‘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對行賄行為決不能縱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說,長期以來,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從有關數據看,同期行賄受賄案件查處數量差距較大,“這種過于寬大、不追究行賄的情況,不利于切斷賄賂犯罪因果鏈。”
臧鐵偉介紹,系統治理行賄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本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從刑法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本次修改還進一步調整、提高了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相關賄賂犯罪的刑罰,加強犯罪懲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通過施行后,有關方面應準確把握修法精神,加強和改進有關工作,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妥善把握查處行賄的政策尺度。同時,從社會面上來說,任何人都應當樹立法治意識,決不能通過行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臧鐵偉表示。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還將現行刑法第165條、第166條、第169條對國有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企業資產犯罪擴大到民營企業,同時立足民營企業發展中的情況和特點作出規定。
“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企業發展工作,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實下來。2023年7月14日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的防范治理提出明確要求。這次修改刑法,目的是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關鍵崗位人員通過各種非法手段進行的‘損企肥私’行為,加強對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的保護,進一步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臧鐵偉介紹。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將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審議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公司法修訂草案、慈善法修正草案、糧食安全保障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法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