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 將監督觸角向村居延伸
推動基層小微權力規范行使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管筱璞
并非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可能涉及受賄問題。上海市奉賢區紀委監委日前對該區柘林鎮南勝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郁立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通報顯示,郁立章違背黨性原則,個人私欲膨脹,雁過拔毛,在鄉村振興領域項目中“撈油水”,其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應予嚴肅處理。郁立章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違紀違法所得被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工作報告指出,營造和弘揚崇尚廉潔、抵制腐敗的良好風尚,構建清廉社會生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有哪些具體表現?如何治理應對?記者進行了采訪。
監察對象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較為常見的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有關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其中,‘其他單位’包括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浙江省玉環市紀委監委派駐第五紀檢監察組副組長潘海波表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不僅侵犯了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也因這些不正當行為妨礙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導致行業壟斷,進而干擾社會經濟正常秩序。”
2023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某社區原黨委書記、經濟合作社原董事長潘某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110萬元。潘某某利用擔任經濟合作社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企業在資金借貸、工程建設、材料采購等方面謀取利益,大肆收受好處費。
“經濟合作社等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行為較為復雜,涉嫌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需仔細甄別其是否從事公務,行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屬性。”杭州市拱墅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干部張章江介紹,一般而言,如果村干部受政府委托從事公務,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相應行為涉嫌受賄罪;反之,如果僅從事屬于村民自治組織事務的經營、管理活動,相應行為則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監察對象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較為常見的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即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曾辦理過該類案件的浙江省開化縣紀委監委審查調查人員方君丞介紹。
一些村干部利用職務便利,或是有意繞開集體決議,或是班子上下沆瀣一氣,通過違反“五議兩公開”、規避監管等方式,為他人在村級資源資產承包經營、村級建設項目招投標及宅基地變更、轉讓、出租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向企業或村民索取收受財物,據為己有。有的經濟合作社管理人員則利用職務便利,把手中權力或影響力當作“籌碼”,以“感謝費”“借款”“代持股份”等名義收受賄賂;有的打“擦邊球”“鉆空子”,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企業用于營利活動,收取好處費。
2008年6月至2018年9月,杭州市下沙街道下沙社區經濟聯合社時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方張林,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開發、工程項目承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3327萬余元,其中503萬余元系未遂。2020年11月,方張林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21年2月,方張林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50萬元。
杭州市錢塘區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副主任郭立平分析,不少村干部“身兼數職”,有的集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和經濟合作社董事長于一身,個別人借此攫取非法利益,在集體留用地開發、物業租賃和資源承包、工程項目建設、資金資產管理等方面問題表現突出。
潘某某擔任經濟合作社“一把手”長達30多年,班子成員多經他一手“培養”,借此他牢牢把持了村(社)項目的話語權。杭州市拱墅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沈佳棟表示,這類村干部大權獨攬且任期較長,加之當地人情、宗族、利益等因素交織影響,容易出現黨的建設缺失、權力運行失控等,以致其在重大事項中獨斷專行、有恃無恐。
調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時,在確認監察對象身份基礎上,應注重調查取證的充分性、此罪彼罪的互涉性、刑民問題的交織性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職務便利主要發生在商業經濟活動往來中。”方君丞表示,其職務便利主要是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但在司法實踐中,前者占絕大多數。
2015年至2017年,剛工作不久的富田在擔任杭州市蕭山城區建設公司前期部工作人員期間,利用負責某物流公司被拆遷廠房和土地現場管理的職務便利,為該公司土地承包人周某某在違規傾倒渣土和事后處置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周某某所送30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蕭山區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表示,本案爭議焦點是富田在收受“好處費”時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2010年“兩高”《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據了解,富田所在公司系國有資本參股企業,收受賄賂時是公司前期部工作人員,并不是經該公司黨委批準或研究決定,代表其在該公司從事經營管理等工作,故其身份為企業工作人員,相關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關鍵要看行為人獲得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而取得,這也是查辦案件的難點。”郭立平認為,認定村干部是否利用職務之便,要看其在主管、負責、承辦村集體事務等過程中,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此外,還要看行賄人是否系基于其村委會、經濟合作社干部這一特定身份請托其幫忙,請托事項也應與其特定身份存在關聯。
杭州市上城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副主任彭偉認為,監察機關在調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時,在確認監察對象身份基礎上,應注重把握如下要點:一是調查取證的充分性,該類案件一般發生在教科文衛體等專業領域,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非公有制企業等相對封閉的系統,必須充分調查取證,詳細掌握行業特征和領域特點,準確把握犯罪構成各個要件;二是此罪彼罪的互涉性,有的被調查人實施了多個受賄行為,有可能既涉嫌受賄罪,又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要注意判斷其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是否屬于從事公務,進而做出準確認定;三是刑民問題的交織性,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有的企業因股份結構復雜或者管理不規范,出現企業間的投資、貨款與個人資金往來相混同,還有的存在“返點”“提成”等行業潛規則,對此應考慮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交織問題,綜合研判、審慎認定。
建強基層監督體系,發揮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優勢,督促黨員干部見賢思齊、反躬自省
“現實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般發生在經濟活動和民生服務一線,涉及面廣,群眾觀感強烈,比如醫藥回扣、商業賄賂、經濟合作社腐敗等,勢必在廣大病患及家屬、小微企業和創業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造成惡劣影響。如不加以嚴肅查辦糾治,甚至會導致不正之風盛行,進而激化基層矛盾,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彭偉說。
“監察機關查辦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主要集中在村級組織層面,因此要重點強化對村級小微權力的監督管理。”浙江省開化縣監委委員劉君建議,一是建強基層監督體系,堅持線上線下融合推進,有效發揮“室組地”聯動、“紀巡審”協同作用,強化與組織、財政、民政等部門貫通協調,有效規范小微權力運行。二是推動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優勢,督促主管部門摸清村居“三資”底數,抓實抓細日常監管,確保“三資”管理公開透明。三是加強廉潔文化建設,堅持廉潔教育和文化引領相結合,督促黨員干部見賢思齊、反躬自省。
相關案件發生后,杭州市錢塘區紀委監委采取專項整治與紀檢監察建議書相結合的方式,推動以案促改促治。開展侵占集體資產資源專項治理與村經濟合作社運行問題專項治理,逐項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形成問題清單、責任清單和整治任務三張清單,并督促逐個辦結銷號、逐項整改到位。整合信訪、審計、巡察等內外監督力量,對10個“三資”管理薄弱、群眾反映問題突出的經濟合作社實施提級監督,加強問題治理。
為使村集體經濟步入規范化管理軌道,杭州市拱墅區紀委監委推動區委組織部、區發改經信局等部門制定經合社規范化管理制度,內容涵蓋經合社黨建工作、“三資”管理、股權管理、工程項目招投標、產權交易等事項。同時,堅持數字賦能,運用“浙農經管”系統線上辦理集體資產登記、合同管理、財務審批等事務,系統上線以來,累計審批資金13751筆,成功支付13568筆,金額19.81億元。
營商環境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土壤。為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浙江省建德市持續推進清廉民企建設。建德市紀委監委推出親清政商“口袋書”,為政商交往劃定紅線。成立專項監督小組,緊盯作風散漫冷硬、“指尖上的形式主義”等五類問題強化跟蹤監督,推動形成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良好政治生態。
浙江省玉環市紀委監委將優化營商環境情況納入日常監督重點內容,推動公檢法等部門拓寬問題線索渠道,深挖細查非公企業損害營商環境、政商不親不清等問題,從嚴追究當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