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依法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實踐中,查詢涉案對象的銀行流水是監察機關開展調查的重要方式之一。不同銀行提供的銀行流水格式不盡相同,但主要內容和類別基本一致,包括客戶賬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余額、對方戶名、摘要備注等。如何規范高效查詢銀行流水,筆者結合實踐談幾點體會。
抽絲剝繭,尋找規律。精準高效查詢銀行流水中的腐敗問題線索,要發現和利用三個規律:一是個人收入規律。查銀行流水中的收入,計算涉案對象資產規模和資金總量,梳理其收入來源、類型和獲取主要收入的時間規律,對比其收入金額與其應當獲得的實際收入是否相符,查詢是否存在可疑收入,對可疑收入延伸查詢上下游流水。比如,如果被查詢人存在與其身份不符的收入類型,或者明顯超出其應有的收入規模,就需要對其是否存在不法收入建立懷疑。二是日常支出規律。查銀行流水中的支出,計算涉案對象資金開支大小,統計日常資金流向,研究支出習慣,結合其收入情況,對涉案對象進行畫像,為核查工作進一步開展做好準備。比如,如果發現該銀行賬戶長期不用,突然出現大筆資金轉進轉出或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等情況,就需核查是否涉嫌洗錢等行為。同時,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發現由其他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線索,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必要時還可提請相關機關協助監察機關開展調查。三是人際交往規律。查銀行流水中的對手信息,梳理其交易對手情況,分類整理類型,研判其日常經濟往來規律,從其固定往來的個人、單位、時間、IP地址、交易行等內容中,建構出其經濟生活范圍框架,進一步發現特殊交易對手。比如,根據其常去常用的銀行交易網點、IP地址等,可以框出其日常經濟生活范圍,如果其中出現了此前未出現的特殊交易項目、對象,則需結合交易金額大小、收支項目、關聯公司和人員等內容作深入研判。
發掘異常,重點突破。《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調查人員對查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書面解釋并加蓋印章。實踐中,要深入查詢發掘銀行流水中的異常,必要時請銀行、證券等專業人員幫助答疑解惑,凝聚合力、以點帶面,推動案件快速突破。一是異常金額。異常金額主要包括大額資金變動和特殊資金變動,大額資金變動最容易發現也最可能存在腐敗,每筆大額資金變動都要查清其來源和去向。特殊資金變動不一定是大額的變動,但每一筆特殊資金變動都可能蘊藏重要信息。比如水電費、煤氣費、物業費等支出往往金額不大,但是卻可能存在收受房產等腐敗行為。二是異常時間。查詢中要特別注意資金往來的敏感時間節點。比如,春節、中秋節、端午節前后是違紀違法行為高發時間,一些被調查人在收受禮品禮金后,往往會在節后將禮品出售變現或將禮金存入銀行,存現時故意不存整數金額。實踐中,有的被調查人為了隱蔽行動,還會選擇在清晨或深夜存現,要結合個案情況具體研判。比如,涉案人員的生日或對其有紀念意義的日期,也是調查人員需要關注的時間節點。三是異常摘要。銀行流水中的“摘要”或“備注”往往表明該筆資金具體用途,要注意從中發現線索。比如,在梳理涉案對象交往規律后,從流水中發現一些與其職權或經營業務密切相關人的轉款,并且特意在轉賬說明中寫上“借款”的備注,就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研判是否存在“以借為名”的行受賄行為。如果這筆轉款辦理的是柜臺業務,還可以延伸查詢轉款時的簽字影印件,調取業務辦理時的錄像,強化相關證據證明力,幫助案件查辦。
貫通融合,綜合研判。在查詢銀行流水時,不能就流水查流水,還要進一步多方取證,綜合運用監察法賦予的談話、詢問、調取、勘驗檢查、鑒定等多種措施,把取證獲得的各類材料貫通融合起來進行分析研判。一是結合問題線索查。問題線索是核查的源頭,在核查過程中,要將核查進展情況與問題線索反映情況反復比對,深入研究問題線索,引導案件核查方向。比如,問題線索反映被調查人涉嫌收受股權,就需要重點查詢其本人及其關聯人、關聯公司銀行流水中的銀行證券資金互轉記錄,個人與關聯公司間的轉賬記錄,重點看是否有可疑股票、可疑時間、可疑金額及可疑人員等內容。二是結合事實憑證查。《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調取銀行流水關聯的事實憑證材料,能夠幫助調查人員更高效查詢分析銀行流水,精準發現隱藏問題,透過現象發掘本質。比如,一些行賄人為了行賄更隱蔽,通過虛開發票套取公司資金,再用套取的現金行賄,這時就要調取有關記賬憑證、稅務發票、購銷合同等材料,配合銀行流水查詢分析,深挖隱藏在虛假交易背后的行受賄事實。三是結合日常監督查。《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通過收集群眾反映、座談走訪、查閱資料、召集或者列席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和述責述廉、開展監督檢查等方式開展日常監督。實踐中,監察機關通過日常監督能了解到更直觀的信息,獲得大量的數據,取得第一手材料。通過長期的積累,日常監督的信息能成為調查取證的海量數據庫。調查人員查詢銀行流水,應當運用好日常監督中獲取的信息資源,結合正在查辦的具體事項,讓查詢更有指向性、針對性、精準性,進而提高查詢效率,推動案件查辦。(江蘇省紀委監委 姚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