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違規發放津補貼現象依然存在。筆者結合實踐,淺談在監督執紀執法活動中辦理違規發放津補貼案件需注意的問題。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本違紀違法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按照《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一般是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但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明確表示反對的不予追究。
本違紀違法行為侵害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違反了國家關于公共財產管理、使用的相關制度。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即本人明知其行為違反相應財經管理制度,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的危害結果,對結果仍積極追求或放任不管。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相關規定,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比如,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補貼;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補貼;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補貼等。
在辦理違規發放津補貼案件時,需注意該行為與貪污以及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的區別。
與貪污的區別。首先是主體不同。貪污的主體要求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控制、經手國有財產的人員;而違規發放津補貼的主體與貪污行為的主體雖有交叉,但范圍相對較窄,為前述單位中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的人員。其次是主觀故意不同。貪污的主觀故意是個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違規發放津補貼的主觀目的是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給本單位干部職工發放超出規定標準的津補貼,進而給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行為。再次是侵害的客體不同。貪污侵害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違規發放津補貼侵犯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國家關于公共財產管理、使用的制度。最后是客觀行為表現不同。貪污行為多為秘密實施,違規發放津補貼則相對公開。
違規發放津補貼與私分國有資產罪存在共同點,在客觀方面都是將公共財產分給個人,但是兩者之間仍有區別。首先看社會危害性,如果將單位具有一定自主管理分配權的錢款,在管理分配的權限范圍內且未改變用途,違反規定分配給單位成員,金額不大的,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作為違紀情況處理。如果將明文規定應上繳的收入予以隱匿、留存分配,從而影響國家財政的正常收入,其社會危害性就相對嚴重,危害性直接表現為破壞國家財政收支政策的貫徹落實,或者嚴重背棄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責,這種行為就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其次看私分的手段,集體私分往往采取騙取、隱瞞等手段,而濫發津補貼的分配情況等均有反映、記載在財務收支賬目上,有賬可查。再次看涉及的金額,只有在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實踐中,常見的違規發放津補貼行為有以下方式。一是擴大范圍發放。如,某國有企業在為職工發放高溫補貼時,除為室外作業的職工發放外,還將實際未參與室外作業的職工納入發放范圍。二是超出規定標準發放。如A單位在本單位食堂裝修期間,與B單位搭伙,共用B單位食堂就餐,A單位在為職工發放伙食補貼的同時,另據實與B單位按就餐人次數進行結算。三是借重大活動籌備或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發放錢物。如某局領導班子集體決定,以節假日慰問金、值班費、加班費等名義,違規向該局干部職工發放節假日“福利”。
因此,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重點調取相應職能部門的經費管理使用規定、財務支出憑證、人員名單、相關銀行卡流水、簽收單據、相關工作量的統計材料等。注意確定收款銀行卡是否由領取人本人保管,若非本人保管,則要注意追查現金的流向,實踐中類似資金可能被挪作他用。(上海市靜安區紀委監委 梁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