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項、重要問題應當集體討論研究。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案件立案前、審查調查結束后、內部審理結束移送審理前均需開展集體討論。江蘇省無錫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通過明確重點討論內容、建立跨部門會商機制等落實集體討論制度,凝聚集體智慧,提高辦案質量。
實踐中,在集體討論前,無錫市紀委監委各派駐機構根據案件進展階段和辦案需要確定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范圍,案件立案前、審查調查結束后的集體討論分別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調查組全體成員參加,便于綜合日常監督、專項監督、查信辦案各種情況進行通盤考量。內部審理結束移送審理前的集體討論,由審查調查組和內部審理組全體成員參加,有利于及時發現案件辦理中的證據瑕疵進而補正完善。同時,建立跨部門會商機制,如遇重大疑難復雜、意見分歧較大案件,經市紀委監委分管領導同意后,商請審理部門專業人員參與集體討論。如,無錫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紀檢監察組針對某單位多名公職人員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牟利問題,在認定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還是涉嫌高利轉貸犯罪時存在分歧,經梳理本地法院審判的高利轉貸罪相關判決文書,并比對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牟利案件處理情況,商請相關專業人員充分討論后一致認為,在認定高利轉貸罪方面相關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但該牟利行為違反黨紀規定,建議以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進行定性處理。
集體討論中,為避免集體討論開成案件匯報會、“過堂會”,無錫市紀委監委各派駐機構根據辦案進展階段、被審查調查人“六必知”信息、違紀違法事實、認識和態度以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情節等,對集體討論的重點內容作出必要的明確和規范,強調要充分發表意見,知無不言。如,無錫市紀委監委派駐第七紀檢監察組在處理某單位兩名違規掛證取酬的當事人時,兩名當事人違法情節類似,但違法所得金額差別較大。集體討論中,確定討論重點為量紀方面是否給予同一處分檔次,主辦人、談話人員等參會人員結合自身職責和掌握情況分別提出建議,針對其中一名違法所得金額較少的當事人主觀過錯及認錯態度等方面重點討論,經集體審議,形成對兩人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處分意見。
集體討論后,無錫市紀委監委要求各派駐機構對討論情況及時形成正式文稿,除記錄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記錄人、議題等基本要素外,重點關注集體討論時的重要觀點或爭議的問題以及最后形成的集體意見,特別是要體現案件定性方面發生重大改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情節問題、初核問題不予認定等情況。如,無錫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一紀檢監察組在處理一起公職人員工作履職不力案件中,被調查人工作不認真致使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某企業獲取相關資格證書,被調查人因此被政務立案。在案件討論記錄中,有人提到,被調查人在發現企業經營異常時主動報告、積極協調、減少損失數額等,這些內容均記錄在案,為案件審理部門在認定從輕、減輕情節方面提供了相關依據,最終,被調查人被給予政務警告的從輕處分。(吳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