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40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深化黨和國家監督體制改革,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力量整合、工作融合,強化對權力監督的全覆蓋、有效性,確保權力不被濫用。“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國家之權乃是“神器”,是個神圣的東西。“公權力姓公,也必須為公。只要公權力存在,就必須有制約和監督。不關進籠子,公權力就會被濫用。”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我們黨是馬克思主義政黨,一切權力必須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馬克思強調,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一切公職人員必須“在公眾監督之下進行工作”。列寧也指出,要提高監督機關的地位、規格、權威,建立起包括黨內監督、人民監督、法律監督在內的監督體系,以防止公職人員成為“脫離群眾、站在群眾之上、享有特權的人物”。“我們把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納入統一監督的范圍,解決了過去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權力人員處于監督之外的問題,實現了對公權力監督和反腐敗的全覆蓋、無死角。”其目的就是要增強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且有效,推進公權力運行法治化,消除權力監督的真空地帶,壓縮權力行使的任性空間,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
“權力監督的目的是保證公權力正確行使,更好促進干部履職盡責、干事創業。”一方面要管住亂用濫用權力的瀆職行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棄用權力的失職行為,整治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同時,注意保護那些敢于負責、敢于擔當作為的干部,對那些受到誣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時予以澄清,形成激濁揚清、干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探索出一條長期執政條件下解決自身問題、跳出歷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構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權力監督制度和執紀執法體系,這條道路、這套制度必須長期堅持并不斷鞏固發展。
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通過對全體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監督全覆蓋、有效性,保證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通過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有效性,保證國家機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被納入國家監察范圍,黨和國家監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個領域、每個角落。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通過與黨紀的銜接,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進一步明確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把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統一起來,有利于進一步提升監督效能,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規范監察機關政務處分活動、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是繼《監察法》之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
強化黨的自我監督和群眾監督,把發現問題、推動整改、促進改革、完善制度貫通起來,教育引導黨員干部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為民用權。全面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必須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形成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
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督。監察委員會第一項職責就是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教育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做到秉公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為民用權。要盯緊公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完善及時發現問題的防范機制、精準糾正偏差的矯正機制,管好關鍵人、管到關鍵處、管住關鍵事、管在關鍵時,特別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要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決策監督機制,用好批評和自我批評的銳利武器,把上級對下級、同級之間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充分調動起來,增強監督實效。
監督是治理的內在要素,在管黨治黨、治國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強化紀委監委專責監督,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推動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最大程度發揮監督的整體效能。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必須始終堅持“嚴”的主基調,持續深化標本兼治,使廣大公職人員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覺悟而“不想”。要教育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強化宗旨意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政績觀,營造風清氣正良好社會環境。要強化政治監督,做實日常監督,靠前監督、主動監督,堅決破除空泛式表態、應景式過場、運動式造勢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位。(云紀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