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A省B市C區某中學發現新冠確診病例,由于該市重視程度不夠,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學校發生聚集性疫情,并迅速在區內傳播,僅2周該區確診病例高達1000多例,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2022年1月,省委成立問責調查組,對B市疫情防控不力問題啟動問責。
【分歧意見】
問責調查工作結束時,調查組提出了包含C區委書記劉某(兼任該區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以下簡稱“疫情防控小組組長”)在內的20名同志問責追責意見。調查組在對劉某的領導責任劃分時,出現了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劉某作為區委書記,對該區疫情防控處置不力問題負有領導責任,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應認定為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予以誡勉談話,影響期為半年。
第二種意見:劉某作為區委書記、區疫情防控小組組長,直接主管疫情防控工作,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及問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應認定為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影響期為一年。
第三種意見:劉某直接分管疫情防控工作,問責調查工作應重點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進行問責,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為直接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為一年半。
【評析意見】
本案中,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三種意見的不同,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問責調查處置過程中的難點、疑點。筆者認為,對于問責調查中領導責任的劃分和認定,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筆者結合實踐,從有關法規的理解、工作實踐的把握等角度,探討分析如何精準劃分和認定領導責任。
一、黨紀處分條例和問責條例對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相關規定
黨紀處分條例、問責條例對如何區分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分別作出了規定,兩款條例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但需要全面理解把握。對主要領導責任的認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問責條例第六條規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具體到該案例,劉某直接主管該區疫情防控工作,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認定為主要領導責任;同時,劉某作為區委主要負責人,按照問責條例第六條規定,也應當認定為主要領導責任。
本案中,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較為機械,沒有考慮到劉某擔任疫情防控小組組長,直接主管疫情防控工作實際,也沒有按照問責條例第六條將黨委主要負責同志作為主要領導責任。對于第三種意見,從問責實踐看,問責和追責工作密不可分,單獨問責黨員領導干部,不對具體職能部門領導干部追責的情況較為少見,因此,不宜直接將劉某作為直接責任者。第二種意見,無論從理論和實踐角度,認定劉某為主要領導責任都較為恰當和充分。劉某作為小組組長,直接主管疫情防控工作,對該區疫情防控出現的重大問題理應負主要領導責任。
二、如何在實踐中精準劃分領導責任
相對于較為原則的制度規定本身,執紀執法實踐千變萬化,如何精準劃分領導責任,難度不小,卻是問責調查的關鍵所在。筆者認為,要在堅持實事求是的前提下,充分理解和把握好有關規定的立法原意,根據實踐需要靈活加以運用。
黨紀處分條例和問責條例都對領導責任認定作出了具體規定,相互統一、互為補充。問責條例第五條對問責對象和問責重點作出了強調,第七條列舉了十一種應當問責的情形,為問責調查指明了方向。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不僅對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進行了區分,還對直接責任者進行了界定,既有領導層面的責任追究,又包含對直接責任人員的界定。同時,黨紀處分條例中的政治紀律、工作紀律相關條款為調查處理提供了依據。
精準劃分相關責任。一是整體把握??偟膩碚f,對于一般應急事件、業務督查方面的問責追責,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人員責任劃分較為清晰,也較為全面,分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應用起來較為順暢,可結合問責條例進行問責追責。對于符合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需要問責的情形,應依據相關條款,準確認定相關人員和單位責任,突出問責的政治性、精準性、有效性。二是靈活運用。由于問責時機、問責目的、問責情形不同,問責的重點以及領導責任的劃分也有所不同。比如,本案中如果問責事項換為一般事件,劉某如果不直接主管該項工作,筆者認為,可認定其為重要領導責任。按照省委要求,我們曾對某縣連續發生三起普通事件啟動了問責調查,考慮到該縣縣委書記認錯態度較好、其不分管具體業務工作、平時工作一貫表現較好等因素,將其認定為重要領導責任,對其進行了誡勉談話處理。當時由于面臨市縣換屆,半年影響期結束后,沒有影響該同志進一步使用。其本人深受教育,各方面反響較好,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山東省紀委監委 公維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