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步步滑入深淵不能自拔,最后斷送了自己的一生。我對不起國家,對不起單位,對不起家人……”在法庭被告席上的王振榮掩面而泣、悔恨不已。
王振榮是貢山縣工商聯的臨時聘用人員,擔任單位出納。看著平日里老實靦腆的他居然成了審判對象,單位的同事都覺得有些震驚。
2020年2月,貢山縣委第一巡察組進駐縣工商聯開展常規巡察。在巡察即將結束之際,一名職工欲言又止地說:“同志,我有一件事不知道能不能向你咨詢?”
原來,這名職工2019年年底到縣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時,被告知單位已經一年沒有為他們繳存公積金。對此,王振榮的解釋是單位沒有會計,要等新聘請的會計到崗后一次性繳存全年的公積金。
“王振榮的說法看似合理,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縣工商聯一年沒有為職工繳存公積金,將會使職工損失100多元的利息,影響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在組務會上,巡察組組長當即決定對該問題深挖細查。
很快,巡察組調閱了縣工商聯2019年公積金繳存和社保金繳納賬務,并調取了全體干部職工的公積金繳存信息,發現財政撥付的公積金、社保金以及個人代扣部分已經支出9.9萬余元。
“明明已經支出了,公積金管理系統中為什么沒有繳存信息?”面對發現的問題,工作人員疑惑重重。不僅如此,他們還發現縣工商聯在2019年支出了10余萬元購買辦公耗材,而作為僅有4名職工的小單位,一年的辦公經費預算只有5.5萬元。
“住房公積金究竟是被誰挪用了?這當中是否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情況?”針對出現的新疑點,巡察組決定一邊擴大查賬范圍,調取縣工商聯2017年以來的所有賬務仔細核查,一邊與縣工商聯常務副主席劉某某開展談話。
“你們單位只有4名職工,去年怎么會支出了14萬辦公經費?這些經費都用到什么地方了?”巡察組組長開門見山地向劉某某提出問題。
在不斷追問之下,劉某某承認單位在2019年7月自查時發現出納王振榮挪用單位資金,之后一直在督促他還錢。劉某某說道,由于剛到單位時王振榮工作比較認真,因此對他很信任,放松了警惕,沒有對他嚴格監管。
在巡察組的監督下,王振榮賠償了挪用的9.97萬元資金,縣工商聯也為職工繳存了拖欠的住房公積金。
巡察組將問題線索向貢山縣紀委監委移交后,縣紀委監委對王振榮進行立案調查,發現其在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擔任出納期間,共非法占用單位財物45.63萬元。去年3月,貢山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振榮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同時,劉某某因履責不力、財務監管不到位,受到留黨察看兩年、政務撤職處分。(貢山縣紀委監委 李光梅 || 責任編輯 王文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