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怒江州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了《怒江州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全州所有行使公權力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辦法》分總則、追責問責情形、追責問責方式及運用、追責問責程序、附則共5章27條,適用于全州行使公權力的機關、組織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并指出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是指在推進怒江州營商環境建設中存在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職,陽奉陰違、推諉塞責、作風不實、服務不優、效率不高、失職瀆職、貫徹“六穩”“六保”工作不力以及損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營商環境造成損害或不良影響的行為。
《辦法》從違反國家和省、州有關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和重大決策,阻礙政令暢通;違反關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違反政務公開、政務服務有關政策規定;違反穩定、公開、透明、法治原則以及行政執法、行使公權力的單位及人員、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等應當予以問責的7個方面明確了追責問責的情形。
“在開展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責任追究過程中,我們要把加強規范企業日常監管與干預干擾企業正常經營區分開來,把嚴格審批執法與故意刁難找茬區分開來,把監管服務企業的正常交往與違規違紀違法的互通款曲、權錢交易區分開來,旗幟鮮明支持服務市場經濟主體健康發展。”該州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辦法》規定,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追責問責工作由各級紀委監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開展。對黨組織、單位(部門)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在追究黨組織、單位(部門)責任的同時,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個人責任追究的方式為約談提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且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對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的,按照管轄權限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與此同時,《辦法》還對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應當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可按程序申請免責等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我們堅持‘零容忍’,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問題線索原則上優先辦理、快查快結;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違紀違法案件實行‘一案雙查’,既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追究相關黨組織、單位(部門)和黨員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受到追責問責的進行點名道姓通報曝光。”該州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因損害營商環境而被追責問責的縣(市)、單位和個人,考核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但是,對在服務企業過程中受到惡意中傷、誣告陷害的干部,我們在及時作出結論并通過適當方式為其澄清正名的同時,還將對誣告陷害、打擊報復人員從嚴懲處。(周盈瑩 || 責任編輯 國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