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方雄違規收受高檔煙酒等問題。方雄在擔任省生態環境廳(原省環境保護廳)環境影響評價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先后19次在春節、中秋節等節假日期間收受下屬及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的高檔白酒共100瓶、高檔香煙共62條。方雄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2月,方雄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2.臨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黨委書記、支隊長羅光良違規使用公款購買白酒和名貴茶葉,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高檔煙酒等問題。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羅光良安排下屬用公款購買名貴茶葉、高檔白酒,用于單位接待;羅光良利用職務影響,多次在春節、中秋節等節日期間收受管理服務對象及下屬所送的高檔香煙共95條、高檔白酒共14瓶。羅光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2月,羅光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3.玉溪市元江縣委原常委、縣委辦主任、縣直機關工委書記方永東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高檔煙酒等問題。方永東在擔任玉溪市元江縣紅河街道黨工委書記,元江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期間,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的高檔香煙共36條、高檔白酒共18瓶。同時,方永東多次違規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并飲用高檔酒水。方永東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2月,方永東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違紀所得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