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調查工作中,經常遇到凍結或扣押公司股份、高檔煙酒、金銀制品等財物的情況,一般應當在案件辦結后,通過拍賣等方式處置變現,但是由于時間因素,一些財物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出現毀損或貶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針對該情形,專門規定了案件辦結前先行變現的處置措施?!都o檢監察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先行變現做了進一步規范,在堅持國家利益不受損、涉案人不得利的原則下,對存在涉案財物價格波動大、價值易貶損或者后續難以處置等情形的,均可以考慮先行變現。先行變現措施有利于節約辦案成本、提升處置效率,有必要對其適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研究。
適用先行變現的財物類型。適用先行變現的財物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市場波動較大的“股份類”財物。如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非上市公司股份等,由于市場波動因素,如不及時處置,很可能造成這類財產的貶值。二是有截止日期的“時限類”財物。如有消費期限的卡、券,即將到期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礙于時限要求,這類財產也需要先行處置。三是容易消耗、損毀、變質的“易貶損類”財物。如存在貶值風險的電子產品、金銀制品,或可能變質的茶葉、藥材、高檔補品等,對于這類不宜保存的物品也有必要先行變現。四是后續難以處置的“棘手類”財物。如真假難辨的高檔煙酒、文玩字畫、玉石古董,證照不全或有權屬爭議的房產、車輛等,對于這類財物,如果辦案前期能夠爭取被審查調查人配合,妥善變現,可以有效提升辦案質效。
適用先行變現的案件范圍。原則上,對于違紀、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財物,都可以適用先行變現的處置措施。其一,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考慮到指控犯罪的需要,盡量移送司法機關證據實物,一般不建議對作為貪污賄賂標的物的有關財產先行處置,即使因價值貶損、時限到期等因素必須先行變現的,也應當做好原始書證、物證的復印、拍照、錄像及指認辨認等證據固定工作。其二,在違紀、職務違法案件中,對涉案財物先行變現時,也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的程序,經被審查調查人及其親屬,或其他對涉案財物享有權利的人員書面申請或同意,承辦部門集體研究并層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才能處置。其三,在被審查調查人主動登記上交情形中,為減少接收成本,提升辦案效率,在履行規定程序后,也可以對主動上交的財物采取先行變現措施。
先行變現的常用方式。從各地實踐來看,目前先行變現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拍賣變賣。即委托拍賣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對涉案財物進行評估后,依照有關程序進行拍賣或者變賣,這種方式主要用于價值較高的涉案財物。二是定向轉賣。該方式主要針對購買人或經營權人有限制范圍的涉案財物。如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受限于相關法規或公司制度,公司以外人員無權購買,此時只能向內部股東定向出售。另外,對依許可經營的煙草、藥材、紀念錢幣以及高檔酒類等,也可以向其經銷商定向轉賣。三是當事人回購,即通常所講的當事人折價上交。在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中,考慮到精準認定違紀違法數額的需要,一般應當對涉案財物進行真偽和價值鑒定,由被審查調查人或者行賄人、送禮人按照鑒定價格予以回購;在主動登記上交情形中,為提升財物處置效率,可以在充分考慮市場因素后,合理確定涉案財物價值,并由被審查調查人進行回購。
回購主動登記上交財物時的價格確定原則。在回購主動登記上交的財物時,為避免出現隨意定價、標準不一等問題,筆者建議,在不讓違紀違法者得利原則的指導下,在確定回購價格時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參照鑒定價。對于一些涉案價值較高、市場價格不統一的財物,可以進行真偽和價值鑒定,并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當事人的回購價。二是參照購買價。對于購買時間不長或購買后價格波動不明顯的財物,可以通過查找購買票據、支付憑證、交易流水等確定購買價后,由當事人參照該價格予以回購。三是參照市場價。對于購買時間較長,可能存在價值折損或升值的財物,可以通過原賣家或二手經營商充分了解近期市場情況,合理確定財物的升值孳息、消耗折損等因素,準確認定市場價。四是參照成本價。對于無法正常流通、難以確定市場價值的財物,必要時也可以按支出成本作為回購價格。操作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確定回購價格,都必須征求當事人及相關權利人同意,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確保涉案財物依規依紀依法處置。(山東省青島市紀委監委 吳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