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以及監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黨組織、黨員及監察對象有申訴、控告等權利。紀檢監察機關如何精準有效辦理申訴案件,筆者認為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有效甄別申訴屬性。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黨員、黨組織和監察對象以及有關人員雖然行使的是申訴權,但這些申訴種類和實質并不相同。以申訴事項為標準,包括對處分或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對干部任職調整決定不服的申訴以及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申訴等。以申訴主體為標準,包括受處分處理黨員、黨組織以及監察對象的申訴以及相關人員的申訴等。以申訴的次數為標準,包括首次申訴和對申訴處理結論不服的再申訴。正因為申訴的種類和實質不同,其辦理程序和要求也有所不同。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等申訴材料接收部門應當依照其職責分工,首先查看申訴材料是否齊全、申訴理由和請求是否明確,然后對申訴材料進行甄別,從申訴理由、申訴依據、申訴請求等方面初步研判申訴的具體性質,以便精準確定擬轉辦部門或單位,避免不加甄別地直接轉辦而導致程序空轉的情況發生。
精準確定承辦單位。在初步甄別確定申訴性質的基礎上,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申訴具體承辦單位。這些規定具體包括監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四條、《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第八條、《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等。據此,對司法機關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應當由相應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受理。對干部組織調整等事項的申訴,應當由有關黨組織或組織人事部門受理。對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事業單位非公職人員處分的,應由處分決定單位以及其主管部門、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受理。對國有企業依據內部規章制度給予開除等處理的,應當依據企業有關規定辦理。對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或審查調查結論不服而提出申訴的,按照“誰決定誰受理”“誰批準誰受理”的原則,應當由決定或批準的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對申訴處理結論不服的再申訴,應當由作出申訴處理結論的上一級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對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認為監察機關及監察人員具有監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而申訴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特殊情形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也可直接受理申訴或指定、交由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申訴。
有序流轉申訴材料。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對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事項,應當依規依法交由有關部門予以辦理,或者通知申訴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處分處理決定不服或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類申訴,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范圍但不屬于本級受理的,經過初步甄別篩選后,按照申訴事項的具體性質,及時準確轉辦,其中應由上級處理的,及時向上級報告;應由下級處理的,及時轉交下級處理。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區分審查調查部門與做出處理處分的部門,以準確確定申訴受理主體。以查處“雙管”公職人員為例,地方紀委監委對“雙管”公職人員僅有審查調查權,或僅有調查權,而沒有處分處理權。這些公職人員對處分處理的申訴應當由該公職人員所在的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有效辦理申訴事項。對有關黨紀政務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規依法進行審核,對應當復議復查或復審復核的,案件審理部門或其他申訴辦理部門要及時有效開展復議復查或復審復核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復議與復查的區別在于辦理方式的不同。復議重點在于“議”,體現為就案卷材料進行的書面審查,適用于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且通過“議”就能準確處理的情形。而復查重點在于“查”,體現為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取證,適用于事實和證據存在問題且需要通過“查”才能有效辦理的情形。為此,要對申訴材料進行充分的甄別和審核后,確定采取復議還是復查的方式,并以此為基礎形成準確的復議或復查決定。在復議復查過程中,確需改變辦理方式并經批準的,要做好不同方式的銜接工作,確保申訴案件辦理質量。對控告類的申訴由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按線索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有效甄別后分別予以處置,其中系問題線索的,交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開展核查或審查調查工作。(安徽省淮北市紀委監委 常青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