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要點】
對各種形式的公款旅游,應重點關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權公物,并結合公務行程安排、公務活動效果、造成影響等方面綜合判定。擅自改變公務行程借機公款旅游,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招商參展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均應嚴肅處理。公職人員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時間自費參觀游覽景區行為,對此雖然沒有禁止性規定,但也應從嚴要求。對提前去、推遲回“搭便車”自費旅游行為,應當區分是否占用工作時間、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堅持從嚴掌握、嚴格審批監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7日至20日,某市政府辦公室三級調研員張某帶隊一行7人,經批準赴A省B市出差。其間,張某將4天公務行程壓縮至1天半,僅用17日至18日上午參觀考察,隨后帶隊于18日下午至20日,到A省C市旅游景區游玩。返程后,張某在單位報銷差旅費6893元,其中包括往返機票、18日至20日旅游期間的住宿費、伙食及交通補助2800元,未報銷景區門票等游玩費用。最終,張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他責任人受到相應處理,相關費用責令退賠。
【定性量紀】
本案中,對張某等人違紀行為的定性處理,主要考慮以下方面:
一是壓縮公務行程旅游。張某作為帶隊領導,擅自壓縮公務行程并帶隊到景區旅游。該行為擠占了正常履行公務時間,違反了差旅管理制度規定,擾亂了機關單位管理秩序,系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二是違規報銷旅游費用。張某等人雖未報銷景區門票等游玩費用,但將18日下午至20日旅游期間的住宿、伙食及交通補助,以差旅費的名義在單位報銷,違反了財務管理制度,揮霍浪費了國家資財,侵害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案在處理時,考慮到張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在黨的十九大后頂風違紀,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帶隊考察期間改變公務行程借機公款旅游,應依規依紀依法從嚴處理。鑒于其積極配合紀律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事實,并主動退賠費用等情形,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作出上述處理。
【以案釋義】
通過上述案例,對實踐中有關重點疑點問題進行辨析釋義,以澄清模糊認識,準確把握實質,精準定性處理。
一是對違規旅游問題應如何把握和處理?
違規旅游問題敗壞黨風政風、損害黨和政府形象,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之一,必須緊盯不放、堅決糾治。當前,違規旅游問題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公款旅游,費用通過不同方式用公款支付。主要表現為:有的直接使用公款或虛列支出套取公款、由下屬單位或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支付費用旅游;有的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招商參展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有的借公務外出之機改變行程借機旅游;有的借參加下屬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之機旅游。二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費用由管理和服務對象個人或私營企業承擔。以上兩種情形,無論是公款旅游,還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都侵害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此外,屬于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也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以各種形式的公務活動為名變相公款旅游或利用公務外出機會公款旅游,不僅揮霍浪費公款,還影響公務活動嚴肅性,應重點關注是否利用公款公權公物,并結合公務行程安排、公務活動效果、造成影響等方面綜合判定,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公款旅游問題的處理,要聚焦審批決策、財務報銷等關鍵環節,查清事實、厘清責任,對帶隊領導、參與人員作出精準處理,責令退賠相關費用,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存在應發現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處置不報告等情形的,也應視情對有關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實踐中,有的黨員干部為規避監督,不用本單位公款支付旅游費用,轉而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公款旅游,或者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旅游活動安排,對此也應嚴格執紀問責。
二是對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問題應如何把握?
公務差旅是嚴肅的公務活動。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要求,公務行程應從嚴從簡控制人數、天數、路線和工作任務,并嚴格執行內部審批程序。對公務活動中擅自改變行程路線、時間、任務借機旅游的,無論使用公款或自費,都應禁止;其中使用公款的,應認定為公款旅游問題處理。對因臨時工作調整或特殊情況變更公務行程的,應當嚴格報批。對此類情況,應著重審查變更公務行程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程序合規性,防止以差旅之名借機旅游。
三是對公務行程中利用非工作時間自費旅游應如何把握?
公務差旅要從實際出發,既保證正常執行公務,又保障干部休息權益。對公職人員在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時間自費參觀游覽景區的行為,雖然沒有禁止性規定,但也應從嚴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響。實踐中,對類似行為是否違規,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認定把握:一是看公務行程安排是否合理緊湊,對故意放寬期限或通過行程路線安排為借機旅游提供便利的,應從嚴查處;二是看旅游活動是否影響執行公務,對牽扯精力造成公務活動未達預期效果或造成損失,以及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活動安排的,應嚴肅處理;三是看是否利用公款公權公物,對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費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享受旅游折扣、免票和快速通道待遇以及要求接待單位安排向導,使用公車等行為,應嚴肅查處;四是看是否造成不良影響,即使沒有以上違規情形,但公務閑暇之余自費旅游的過程中造成不良影響的,亦應視情以提醒、批評教育、誡勉或紀律處分等方式作出相應處理。
四是對提前去、推遲回“搭便車”自費旅游問題應如何把握?
現實中,一些公職人員利用公務差旅之機“搭便車”自費旅游,即提前到達趁機旅游,或公務行程結束后滯留自費旅游,表面上既未影響公務也未使用公款,實際上還是利用公務差旅的便利,影響公務活動的嚴肅性,擾亂單位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對“搭便車”自費旅游行為,應當區分是否占用工作時間、是否接受接待陪同、是否造成不良影響等具體情況,堅持從嚴掌握、嚴格控制原則,由主管單位嚴格審批監管。“搭便車”旅游期間,如果占用工作時間、報銷了與公務差旅無關的住宿、伙食補助、交通補助等費用,使用了公權公物等,應認定為公款旅游或其他違紀行為,并嚴肅處理。對審批監管不嚴,造成不良影響或發生違紀行為的,既要追究直接責任,還要視情追究相關領導的領導責任。(湖北省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案件審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