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理解把握《條例》關于法法銜接工作的新要求
此次《監察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工作程序,建立了銜接順暢、權威高效的工作機制,為推動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機制保障?,F重點介紹以下六個方面的新要求。
一、關于移送審查起訴工作程序的新要求?!稐l例》第212條、第220條、第223條、第224條,主要涉及移送審查起訴工作銜接部門、預告移送審查起訴事宜、漏罪漏犯處置、關聯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等四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關于移送審查起訴工作銜接部門的變化。根據《條例》第212條規定,將監察機關負責與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銜接工作的主體由此前的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調整為案件審理部門,此次調整主要考慮到案件審理部門具體負責、深度參與到與移送審查起訴相關的工作中,包括移送《起訴意見書》等文書材料,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和指定管轄等工作,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的補充提供證據材料、退回補充調查等工作也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對接。因此,由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協調銜接更為合適。
二是關于預告移送審查起訴事宜的方式變化?!稐l例》第220條規定監察機關一般應當在正式移送起訴十日前,采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擬移送的人民檢察院預告移送事宜。實踐中,在時間緊急等特殊情況下,監察機關也可以通過電話通知等方式向擬移送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預告移送事宜。
三是關于漏罪漏犯處置程序的變化?!稐l例》第223條對監察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審批程序和管轄等問題進行了規定,監察機關對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發現遺漏被調查人罪行需要補充移送審查起訴的,由案件審理部門按程序報批后出具《補充起訴意見書》,連同相關案卷材料、證據等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四是關于關聯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工作程序的變化?!稐l例》第224條明確了關聯案件隨主案確定管轄的原則,當主案與關聯案件由不同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調查關聯案件的監察機關在移送起訴前,應當報告或者通報調查主案的監察機關,由其統一協調案件管轄事宜。實踐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關聯案件案情重大復雜敏感、涉及國家安全利益、需要配合其他重大案件調查等,也可以不隨主案確定管轄。
二、關于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新要求?!稐l例》第213條至第219條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報批程序、時限及適用條件等問題,特別是對適用從寬處罰的具體情形進行了細化規定,明確提出了新的要求。對此,要重點把握以下四點:
一是關于監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審批程序。根據《條例》規定,監察機關所提從寬處罰建議應當經本級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二是關于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時間?!稐l例》第219條規定,監察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一般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實踐中,上級監察機關批復下級監察機關所提從寬處罰建議的請示需要一定時間,檢舉揭發的線索查證也需要時間,針對此特殊情況,《條例》規定,特殊情況下監察機關也可以在案件移送后、提起公訴前,單獨形成從寬處罰建議書移送人民檢察院。但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即使監察機關經研究后認為存在從寬處罰情節的,也不能再向司法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三是關于從寬處罰建議的類型和表述方式。監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時,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為建議從輕處罰、建議減輕處罰和建議免除處罰三種類型。對具有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情節的,可明確表述為“建議減輕處罰”。結合個案情況,經綜合研判認為不宜明確從寬處罰建議具體類型的,可概括表述為“建議從寬處罰”。
四是關于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時需要從嚴把握的情形。是否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既要從法律上分析其從寬處罰的情形,更要從政治和全局上進行研判,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調查人的一貫表現、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度、當地政治生態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總體從寬或者總體從嚴。
三、關于監察機關配合司法機關工作的新要求。此處的“配合”主要是指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方面,在依法履職基礎上應當互相支持、通力協作。實踐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關于配合檢察機關相關工作的規定。《條例》第56條、第225條至第229條對監察機關配合檢察機關有關要求作了專門規定,具體包括同步錄音錄像的調取、補充完善證據和退回補充調查三個方面。需重點把握的是,根據《條例》第5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的,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經審批依法予以提供。根據《條例》第229條規定,“在案件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書面要求監察機關補充提供證據,對證據進行補正、解釋,或者協助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根據《條例》第226條、第227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調查的案件,分別規定了四種情形下不同處理方式,實踐中需要結合實際進行相應處理。
二是關于配合審判機關相關工作的規定?!稐l例》第229條規定了監察機關應配合審判機關的情形,即“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就證據收集合法性問題要求有關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時,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三是關于辦理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新的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工作程序。《條例》第22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新的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問題線索并移送監察機關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處置。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定被調查人涉嫌新的職務犯罪事實的,應當按照《條例》第223條規定移送人民檢察院。如調查處置工作時間較長,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的,監察機關應當另行移送審查起訴。被調查人在移送司法機關前已被開除的,監察機關調查發現其有新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另行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其中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四、關于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相關工作銜接的新要求。《條例》在就監察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啟動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條件和適用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實踐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三個問題:一是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范圍。根據《條例》232條的規定,監察機關辦理的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范圍限于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二是被調查人必須是逃匿且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被調查人死亡的。三是必須經過集體審議?!稐l例》明確規定承辦部門在調查終結后應當依法移送審理,需經監察機關集體審議,出具《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等,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
五、關于缺席審判案件相關工作銜接的新要求?,F行《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創制了缺席審判程序,豐富和完善了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手段,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反腐敗追逃追贓工作力度?!稐l例》第233條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相銜接,對于被調查人在境外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監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以監察機關名義出具《起訴意見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實現了監察法律制度和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銜接。實踐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四個問題:
一是關于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范圍。根據《條例》第233條規定,監察機關辦理的擬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范圍僅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審判程序只適用被調查人潛逃境外的情形,不包括在境內長期隱匿的情形。
二是關于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案件的證據標準。通過缺席審判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遵循一般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即“證據確實、充分”。在開展案件審理工作時,對于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要嚴格把握證據標準,確保案件質量。需要注意的是,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達到高度可能性即可,而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
三是關于監察機關擬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案件的審批程序?!稐l例》對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擬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設置了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必須要逐級報送國家監委同意,體現了對啟動缺席審判程序的嚴格審慎態度。
四是關于缺席審判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序問題。根據《條例》第233條規定,案件承辦部門擬適用缺席審判程序追究被調查人刑事責任的,需移送案件審理部門審理,且必須經過集體審議;要以監察機關名義出具《起訴意見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這與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相同。
六、關于對作出不起訴決定或無罪判決的案件,以及經退補后不再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政務處分決定審核工作的新要求。《條例》第227條、第231條規定了對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或者監察機關經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調查后不再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政務處分決定審核問題。對此,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涉及對被調查人已生效政務處分事實認定的,監察機關應當依職權主動及時對原政務處分決定進行審核。如經審核認為原政務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的,不再改變;如經審核認為原政務處分決定確有錯誤或者不當的,依法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總之,監察機關應立足于事實和證據,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既不能盲目地以司法結論左右政務處分,強求一致;也不能回避矛盾、掩蓋問題,要確保處理結論做到有理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