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了云南省會澤縣金鐘街道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經管站)原出納何仲玲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的案例。經查,自2014年4月至2019年4月,何仲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1萬余元,挪用村組集體資金340余萬元,用于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歸還個人欠款、投資炒作貴金屬等。
“六年來,我為單位購買的理財產品沒有一筆虧損,本利都回歸了,與其讓村組集體資金長期閑置,還不如用來投資。”接受調查時,何仲玲振振有詞,認為自己雖然挪用了公款,但錢不僅還上了,而且還為單位帶來了收益,所以自己沒有錯。難道說為公家創收就能成為挪用公款的擋箭牌嗎?
公款姓“公”,不是自己的錢,不告而取謂之竊,不經單位同意私自挪用,第一步就走錯了。此外,國家財政資金管理制度中對公款的管理和使用有嚴格規定,黨紀處分條例也對挪用公款行為明令禁止。同時,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對挪用公款罪作出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情況均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至于挪用公款后盈利與否與是否構成犯罪無關。
挪用公款行為的危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國家、集體暫時失去了公款的使用權,一旦要用,資金不在賬上,容易“誤了大事”。二是該行為導致公款在被挪用期間脫離單位的實際控制,隨時處于風險之中,一旦挪用者因投資失敗、資金鏈斷裂、債務風險等各種原因無法如期歸還,國家和集體將為此承擔實質損失。總的來講,打擊挪用公款行為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國家、集體各級財政資金安全。本案中,何仲玲違反財務規定,在長達5年的時間跨度里,挪用公款300多萬元,給財政資金安全造成巨大隱患,最終受到紀法處罰,一點也不冤。
財政資金是國家建設的血液,是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和基礎,尤其在扶貧、教育、交通、生態環保、城市建設、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以及抗洪搶險、抗震救災、疫情防控、災后重建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集中財力辦大事”的重要載體。所以,財政資金的安全關系重大。近年來,隨著各地基礎建設、重點工程和民生項目投入逐年增加,大量財政資金源源不斷地流向社會、惠及群眾。然而,在這期間,時常在媒體上見到個別部門、組織、個人貪污、私分、截留、挪用、擠占財政資金的報道。血氣不通人要生病,資金流動不暢社會也會“生病”。要保障財政資金的運行安全,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努力。
首先,一線財務工作者作為財政資金的直接守護者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提高自身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涵養財務人員職業道德,增強“為國守財”的意識。其次,各級財政部門、各單位財務管理部門作為財政資金的主要管理、使用部門,要加強監管,建立內部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堵塞制度漏洞,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同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立足“監督的再監督”職能,壓實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強化資金項目監管,深化與審計部門等監督力量的有機貫通,形成監督合力,同時要加強對干部的廉政教育提醒,讓公職人員時刻自警、自省、自律,為公款使用擰上“安全閥”。(鮑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