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平時工作方式方法不恰當,給上門辦理業務的群眾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對上級明文規定的補助,我沒有按照文件規定執行,因此犯了錯……”芒市勐戛鎮畜牧獸醫站站長羅某某懺悔道。
一位鄉鎮站辦所負責人是如何引起紀委注意的?這還要從一封舉報信說起。
“接到信訪室轉交的信訪件后,我們發現舉報人反映羅某某吃拿卡要、收好處費等問題,雖然指向性很明顯,但缺乏有力的證據,這給初核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該鎮紀委副書記說道。
隨即,鎮紀委成立了線索排查小組,對該問題線索進行專題研判,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排查方案。
“線索排查小組首先找到舉報人了解情況,進一步從了解具體的信訪原因、要求以及部分證據指向。隨著排查的深入,辦案人員堅信該線索可以轉為初步核實進行查辦。” 一名鎮紀檢專干介紹說。但在對部分養牛大戶的走訪過程中,得到的證據和線索也幾乎為零。
就在初核工作陷入僵局的時候,初核小組改變方案,直接敲山震虎,先找獸醫站其他干部了解情況,再對主要涉案人進行談話,相互對比談話內容,從中找到了突破口。
“我們發現市畜牧局對于檢疫每頭牛給予1元的‘產地檢疫補助’,補助的對象為各鄉鎮聘請的村級動物協檢員,但羅某某卻要求協檢員將該筆補助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由其本人和另一名獸醫站干部共同享受。為什么明文規定給協檢員的補助卻要均分呢?”帶著這樣的疑問,初核小組趁熱打鐵,直接前往市畜牧局,調取相關文件,經核實,按照文件規定,該筆資金指定由鄉鎮聘請的協檢員享受,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不得享受此項補貼。
隨著辦案人員深入調查,羅某某的違紀事實浮出水面。
經查,市畜牧局對于檢疫每頭牛給予1元的“產地檢疫補助”,補助的對象為各鄉鎮聘請的協檢員,該項補助自2018年10月開始,便由市畜牧局下撥至今。由于經費緊張,該項補貼只發放到2019年12月,共計21784元,羅某某要求協檢員將該筆補助通過微信轉賬分給其本人和另一名獸醫站干部,羅某某分到8843元。
同時查明,羅某某在市畜牧局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故意設置動物防疫換證條件,增加換證程序,要求銷售到外省的牛需提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才能辦理,讓部分養牛群眾不得不想辦法租借他人的《合格證》來辦理相關換票手續。其次,部分群眾在辦理肉牛換證手續時,羅某某僅憑個人經驗認定群眾所購買的牛非我國產地牛,在未使用電腦端查詢編號的前提下,以二維碼掃描不出為由,認定群眾所持票據為假票,不予辦理換證手續。
2019年底,羅某某為購買私家車,分別向其所服務的勐戛鎮兩名養牛大戶借款5萬元和2.5萬元人民幣,未立借據,也未支付利息,雖于去年6月前全部還清借款,但羅某某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在日常的養牛和肉牛交易審批過程中,這兩名養殖大戶需到鎮獸醫站辦理飼養牛的換票手續和防疫手續,均需經羅某某進行審核。羅某某向其所服務的群眾借款,妨礙其自身工作的廉潔性。
“剛參加工作時,我追求的是工作技能的提升,關心的是群眾的口碑。后來走上了領導崗位后,心理慢慢發生了變化,認為平日工作很辛苦,爭取一些利益解決一下工作中的開銷和使用私家車開展工作的油費是合理的,還是抱有僥幸心理,心想不會被人發現。”羅某某說道。
去年11月17日,經市紀委第161次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羅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這起案件暴露出基層監督工作的重點過多的傾向于農經站、財政所等重點部門,對于部分‘不起眼’的站辦所日常管理缺少監管力度。”該鎮紀委書記表示,要以案為鑒,汲取教訓,立足于日常監督的全覆蓋,強化站所風險防控意識,加強法紀宣傳,筑牢全鎮干部職工思想防線。
“肉牛養殖是我市脫貧攻堅的重點項目,作為獸醫站長,本應服務好基層群眾,用所掌握的科技知識幫助群眾增收致富,而羅某某卻濫用‘不起眼’的權力,不作為、慢作為,歸根結底是理想信念出了問題,‘總開關’松動了。在走訪過程中,90%的養殖戶對其行為有意見。”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表示,加大扶貧領域案件通報曝光力度,增強執紀問責刺痛感和教育警示震懾力,引導黨員干部自覺抵歪風、樹正氣。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尨姬萱 || 責任編輯 王文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