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上交是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案財物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實踐中大量運用,但如何精準適用登記上交,有幾個問題需要重點把握。
一是登記上交的含義。登記上交制度來源于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動將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禮品在一個月內上交。監察體制改革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將登記上交制度吸收為紀檢監察機關涉案款物處置方式之一。《規則》第五十八條中的“登記上交”主要指相關人員承認其持有的特定財物為違紀所得,并主動提交書面說明材料、上交財物,但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上交財物為違紀所得的情形。“登記上交”不受監督執紀執法階段限制,在日常監督、初步核實以及審查調查等階段均可適用。
二是登記上交的要件。登記上交作為涉案財物的處置方式,關系到涉案財物的性質認定及對上交人的處理,必須嚴格審核,精準認定。筆者認為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首先,須相關人員主動提出其持有的特定財物系違紀所得;其次,當事人須提交書面說明,講清上交財物的有關情況,對收受財物的時間、地點、過程及知情人員,以及證據缺失等情況須應報盡報,記憶不清的也須予以說明;再次,當事人須將書面說明中提到的財物上交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最后,因時間久遠記憶不清或人證、書證缺失等原因,無其他證據證明該財物屬于違紀違法所得,或雖能證明違紀但無法確認具體金額。需要指出的是,審查調查部門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書面說明進行核實研判、精準認定,防止當事人把登記上交作為逃避黨紀國法懲處的手段。
三是對登記上交財物的處置。紀檢監察機關在收到相關人員登記上交的財物后應及時辦理暫扣手續,填寫《主動上交款物清單》,并按規定時限將財物移交有關部門。結案或者線索處置結束后,承辦部門將審理報告、會議決定或領導批辦意見交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會同承辦部門、機關黨委等,將財物移交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四是對登記上交人的處理。由于登記上交的財物未認定為違紀財物,故不能依據這些財物對上交人予以紀法處理;若當事人還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也不得因此而加重處理。但根據《規定》第四條,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上交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務處分。
(陳永權 作者單位: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