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彭某,中共黨員,某市某鎮A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事實一:2017年至2018年期間,彭某多次對在A村進行違法建設的徐某提出要上報其違建行為,徐某表示“A村還有其他違法建筑,他們能建我為什么不能建”,彭某回答“別人肯花錢就可以建”,徐某害怕彭某上報后其違建廠房會被拆除,于是每個月給彭某3000元,共計7萬余元。彭某在此期間未制止、上報徐某的違建行為。
事實二:2019年的一天,張某在A村傾倒裝修垃圾時被治安隊員發現并通知彭某,彭某到達現場后,以限制離開相威脅,對張某“罰款”5000元。后因生態環境部門人員到場處理,張某未給付彭某5000元。
事實三:2020年,陳某租用A村一塊土地用于建造、經營廣告牌,彭某以村委會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要挾陳某,并指使多名治安隊員前往現場鬧事,騷擾、阻撓陳某施工,要求陳某交“保護費”,陳某被迫按彭某要求給其6萬元才得以順利經營廣告牌。
【分歧意見】
對于彭某上述幾起索取財物的行為如何認定,主要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彭某在三起事實中均利用了職務便利,且事實一中,雙方已就權錢交易達成合意,不屬于索賄,事實二中彭某利用了維護治安的職務便利,事實三中彭某組織治安隊員鬧事亦屬于利用職務便利索要財物的一種手段,三宗事實均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彭某在事實一、二中采用了脅迫、要挾手段,使對方產生了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均構成敲詐勒索罪;事實三中,其有利用職務便利索要財物的行為,又有使用暴力迫使對方交出財物的行為,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彭某在事實一中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在事實二中未利用職務便利,構成敲詐勒索罪;在事實三中,同時利用了職務便利和暴力、脅迫方式索要財物,屬于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索取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客觀方面都表現為索要財物,手段上都有一定的強制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區分二者應注意從行為人身份、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索要方式、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對方交付財物是否基于恐懼心理、是否違背自身意愿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彭某在事實一中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為身份犯,行為主體是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其他單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彭某作為A村村委會主任,符合主體要件。
客觀方面,該罪要求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以實施或不實施職務行為為條件索要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A村村委在本案中作為屬地村委,對轄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具有發現、制止和上報的職責。彭某利用了上述職務便利,以不上報徐某違建行為為條件索要財物,符合客觀要件。
索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暗示。該事實中,彭某雖然沒有直接向徐某要錢,但其多次表示要上報徐某的違建行為,并且告訴徐某其他人肯花錢就可以違建,足以達到索取的實質效果,應認定為具有索賄情節。
此外,徐某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二、彭某在事實二中構成敲詐勒索罪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彭某作為村委會主任,雖然具有對該村進行治安管理的職責,但不具有對他人罰款的處罰權限,其要挾張某的事項與其職務行為并無關聯。彭某為牟取私利,要挾張某交付財物,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此外,由于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到場,彭某未能索得款項,屬于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三、彭某在事實三中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
該事實中,彭某為達到索取財物的目的,既利用了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以不配合辦理手續對陳某進行要挾,又通過指使他人鬧事等暴力、脅迫手段迫使陳某交付財物。從陳某的自身意愿來看,既為了順利經營廣告牌,又基于恐懼暴力的心理而向彭某交付了財物,彭某的行為既侵犯了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不可收買性和村委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此種較為復雜的情況應如何認定?
筆者認為,彭某基于一個犯意實施一系列緊密相連的行為,這些行為應視為一個整體,其目的都在于從陳某處索得財物,最后其也通過這一系列行動實際索得了財物,如果對其數罪并罰,不僅無法區分認定各個罪名的犯罪數額,也會導致對其行為的重復評價。從犯罪構成要件來分析,彭某的行為顯然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構成要件,同時,彭某指使他人鬧事、騷擾施工的行為也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綜上所述,彭某構成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根據“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地在處理敲詐勒索罪時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可能不同,因而哪一罪名處罰更重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此外,由于陳某未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作者單位: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