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位于六朝古都南京的中國科舉博物館內,珍藏著一份特殊的考場規約。這份長達近兩千字的考場規約一共十二條,對懲治舞弊等作出明文規定,使當時科舉考試中存在的一些亂象得到了有效整治。
這份考場規約的制定者,就是時任江蘇巡撫林則徐。任江蘇巡撫六年期間,林則徐三次擔任江南鄉試監臨官,對科舉考試弊端進行整治,留下“三度親臨棘闈中,雷厲風行革弊政”的佳話。
道光十二年(1832年)六月,林則徐任江蘇巡撫。這年剛好是壬辰科江南鄉試之年。按常規,江蘇、安徽該科的監考官應由安徽巡撫擔任,但道光皇帝破例指派林則徐擔任。盡管林則徐接到詔令時離八月鄉試的時間已經很近,但他一到江蘇,立即遵照考場條例要求,將監考官應辦理的事務預先做了布置。
林則徐重視對考官的管理,考官負責閱卷的重要工作,這是國家選拔人才的大事,必須慎之又慎。為此,林則徐做了以下幾件事。
其一,選用身體文章俱佳的考官。清朝科舉考試閱卷投入的人力和財力是巨大的,需要精力充沛和學識豐富的考官進行閱卷工作,但在直隸和各行省卻大多由年老的舉人充任,他們大多缺乏充沛的精力去認真批閱試卷。同考官中即使有近期考中的進士,由于他們后來大多經常處理文書簿冊、錢糧會計之類的事務,“文理日就荒蕪”。各省的總督、巡撫雖按慣例考試選拔同考官等,也僅僅走個過場而已。
為此,林則徐認為只有合格的考官,才可能選拔出真正的人才。他對負責考試的各類人員包括同考、提調、監試、收掌等進行慎重挑選,任用了一批“文理優長精神振作之員”,淘汰了一批“年老荒庸濫行充數”者。
同時,他專門對負責監考和閱卷的簾官進行考試,交卷時還會進一步要求他們注解所寫詞意的出處。不僅如此,林則徐還親自出文兩篇,要求簾官們詳細評論文章的得失,并規定評語不許空洞泛浮。為了加強考官的責任心,林則徐還把自己過去三次擔任考官時所作批語,印制成冊,分發給考官們學習。
其二,制定主考及同考官批閱試卷要逐篇分批的章程。當時鄉試閱卷中有同考官爭先推薦的毛病,同考官們在拿到第一場試卷后,大致瀏覽一遍后便定出好壞,將合意的放在一起,加批語后推薦給主考官;稍不滿意的就歸入落選試卷之列,不做任何批語。為了將自己推薦中選的考生盡早供主考官參考,同考官們相互爭趕時間推薦,對落選的試卷隨意點評,敷衍了事。
于是,林則徐做出規定:除了第二、三場試卷的批語不作要求外,第一場的四篇文章必須每篇批出。凡是含糊字眼,如“欠精警”“少出色”等,一概不許使用。同時,林則徐還要在中選文章揭曉后,親自將落選文章加以復查,如果發現首場文章不錯,但卻只點評了幾行的,將據實報告并給予處罰,以此來警告其他閱卷者減少惰性。如此一來,同考官們因有這些章程條例約束,閱卷不敢馬虎、草率,對于衡量及選拔優秀人才大有好處。
其三,請求皇帝寬延閱卷時間。林則徐考慮到,僅正科鄉試首場的三篇文章一首詩,每份試卷就有兩千多字,即使投入所有精力認真閱卷,每天也只能閱四十份,而每個同考官一共要閱八百份,按此計算需二十多天才可閱完一場。為了將落選的試卷全部審閱一遍,林則徐奏請皇上在不超過揭曉最后期限的條件下,能否寬延幾天。這樣,時間充足,主考官和同考官或可仔細閱卷,使人才不至于被遺漏。
林則徐發現當時考卷中雷同現象非常普遍。原來,一些家塾教師充當“槍手”,幫人寫文章,一篇可得二三百文制錢到一元洋錢不等。這些文章大多拼湊前人文章,一篇多賣,互相傳抄,考生們或背誦或夾帶這種“范文”,應用于考場上。由于各閱卷官水平不同,于是出現這篇文章被選中,而那篇卻落選的情況。即使發現考生文章是這種事前炮制好的“范文”,事后對當事人也沒有做任何處罰,使得那些靠這種手段而僥幸考中的人無所顧忌。
針對一些考生夾帶“范文”資料等作弊情況,林則徐抓住作弊文章雷同化的特征,采取嚴厲手段。
除了在策問中援引的語句可以不管外,凡發現文章中有與儒家經典四書五經雷同達三行以上的便要嚴懲。全部批閱落選試卷后,發現與中選試卷文章雷同的,追查中選者,讓雷同抄襲者很難蒙混過關。主考官將雷同抄襲者的名字記下來,揭榜后將名單交由林則徐親自查辦。凡正途貢生監生進入國子監讀書的秀才,按照考場條例降級一等,罰他們做對讀生幫助校對試卷抄本。假如是花錢捐納而進入國子監讀書的人,以后不準參加應試。對全篇雷同抄襲的人,不管是誰,一律取消考試資格,永不準再考。
與此同時,針對考場人員較多、進場擁擠、秩序混亂的問題,林則徐下令事先統計兩省各府、州、縣參考士子的人數,根據人數多少,改原來一門進場為三門放行,并且把入場的時間、場門、順序,制成清單。同時,在考場增設茶水飲食的供應點,盡可能地給士子考場生活帶來方便。
在林則徐精心整頓下,江南貢院考場秩序煥然一新。盡管科舉制度早已隨著歷史的興替不復存在,但林則徐大刀闊斧整治科舉考試歪風,堅持公道正派選拔人才的擔當精神,以及在閱卷中細心勤閱、愛護考生的品質,至今仍有積極意義。(李向杰 蔣守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