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紀委監委通報,該省洞口縣委原書記艾方毅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值得關注的是,通報中提到艾方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他人財物。無獨有偶,2021年8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原書記、檢察長蒙永山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中也提到,蒙永山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收受他人財物。
近年來,從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案件來看,一些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黨員干部自己沒有收受對方財物,但是其親屬和特定關系人收受了對方財物,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為掩蓋其違紀違法行為,逃避追究,利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可黨員干部本人否認知情或者無證據證明其知情,因無明確規定而難以認定為受賄,造成處理上的盲區。但是,這些行為嚴重敗壞了黨的形象,侵犯了黨的廉潔紀律。按照黨紀嚴于國法的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紀律范圍內對此類行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以促使黨員干部保持清正廉潔,加強對親屬和特定關系人的教育、約束和管理。
那么,對于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黨員干部的親屬和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如何規定的,理解和適用該規定有哪些問題值得注意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本違紀行為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屬、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了對方的財物,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但行為人不知情。”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偉說, “把握本違紀行為最關鍵的在于,本條是以黨員干部不知道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為前提,包括該黨員干部不可能不知道但無證據證明其知道這種情形。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且對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知情,包括事后知情,實際上是變相受賄,涉嫌受賄犯罪,應當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2021年,某地查處的A縣交通局局長王某違反廉潔紀律案就是其中的典型。王某系某省A縣交通局局長(中共黨員),某建筑公司老板李某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在該縣道路工程建設項目中給予幫助。此后,在王某幫助下,該公司順利承建該道路工程建設項目。事后,李某對王某心存感激,將30萬元現金送到王某家中表示謝意。王某不在家,錢被其妻收下,王某并不知情。
“上述案例中,王某利用職權給李某提供幫助,其妻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受了李某的財物,王某構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情節嚴重,違反了黨的廉潔紀律。”陳偉教授進一步分析指出,“如果王某開始不知情,但事后其妻告知了他,他沒有明確反對或者默認,則該行為的性質就發生了轉變?!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此時,王某及妻子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需要注意的是,黨員干部主觀上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也沒有接受他人請托,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但實際使他人得到了利益,黨員干部的親屬或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了他人財物的,且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以本條處理。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領導干部要對親屬子女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引導他們力戒特權思想和享樂思想,不行不義之舉,不謀不義之財。廣大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要“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做廉潔自律、廉潔用權、廉潔齊家的模范。(重慶市紀委監委 羅澤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