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首先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四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憲法,模范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