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搞非組織活動,干擾、破壞換屆選舉;嚴禁組織、慫恿、唆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礙縣鄉黨員代表、人大代表和村(社區)黨員、群眾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近日,為保障全縣換屆工作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蘭坪縣紀委監委聯合縣委組織部制定出臺《蘭坪縣國家公職人員打聽、說情、打招呼、干預換屆選舉和接受請托違規行為報告制度及責任追究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適用于蘭坪縣村(社區)“兩委”換屆和縣、鄉兩級黨委換屆工作期間,違反換屆紀律的國家公職人員,主要指全縣范圍內所有黨員、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縣管領導干部和職級公務員、機關事業單位(含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及退離休干部、村(社區)“兩委”干部。
《規定》明確了打聽、說情、打招呼、干預換屆選舉等違規行為的5種情形以及接受請托違規行為的4種情形,要求在換屆工作期間,非因工作需要,嚴禁在人選醞釀、推薦、考察等關鍵環節以任何方式向有關領導或工作人員推薦人選,打聽人選情況,并為有關人員競選說情、打招呼;嚴禁參與全縣換屆工作的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違規接受候選人、候選人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禮品、禮金、電子紅包、有價證券、股權等財物以及吃請、旅游、休閑、娛樂等消費活動。
“嚴肅換屆紀律是選好干部、配強班子的重要抓手,是順利完成換屆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下一步,縣紀委監委將與組織部門協調配合,緊盯重點人員、關鍵環節,強化換屆選舉全過程監督,發現全縣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問責,直至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發現候選人違反有關規定的,一律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的一律先予免職或辭職,再追究相關責任。”縣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還對有關情形的報告程序進行了明確,全縣國家公職人員要嚴格遵守,發現相關違規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請托人告知換屆紀律并予以拒絕,于2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縣紀委監委、縣委組織部報告報備。(和周彪 || 責任編輯 李雨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