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存僥幸,認為公司不在自己名下,違規經商辦企業的行為不會被組織發現,但沒想到還是因為自己的違紀行為受到了黨紀處分,現在我已主動認識到錯誤……”玉溪市元江縣工信局退休干部李顏海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時悔之不及。
經查,2002年2月至2006年11月,在元江縣原鄉鎮企業局工作的李顏海經批準,帶薪從事個體私營經濟。李顏海自2006年12月回到縣經委(現工信局)工作至2016年12月退休。期間,為隱瞞其經商辦企業的事實,于2010年7月將其在元江縣中亞公司名下股份名義上轉讓給侄子李某某,實際上并未對其在元江縣中亞公司的出資及股份作出處置,一直實際經營和管理元江縣中亞公司,并持有該公司部分股權。2020年2月18日,李顏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執紀者說】
自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針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問題進行了專項整治。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對于在自查自糾環節中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的人員是可以給予從寬處理的。而李顏海身為中共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且有意向組織隱瞞其實際經營、管理公司并持有該公司股份,屬于明拖暗頂搞形式主義走過場,其行為已構成違反廉潔紀律違紀,在退休后仍受到嚴肅黨紀處分。
習近平總書記曾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公職人員從事社會管理工作,手握黨和人民賦予的“公器”,本應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而一旦私欲膨脹,違規違紀甚至違法謀取私利,可能會獲得短暫的“幸福感”,但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