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是一個水旱、瘟疫等災害多發的朝代,據學者研究,明朝276年中,共有160余年發生疫災,次數高達300余次,至于水旱災害就更多了。明代沒有專門的應災部門和官員,一般由戶部等中央機關和地方政府共同應對,彼時的監察官在應對災害方面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救災如救火,及時準確地向中央報告災情信息至關重要。明代監察系統從中央直通地方,傳遞信息穩妥快速,監察機關也逐漸成為了法定的報災機構。正統四年(1439年)定監察御史分巡地方事宜,分為憲綱與憲體兩個部分,其中憲體中提到:“風憲為朝廷耳目……或有水旱災傷當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茍且,曠廢其職。”這里所說的“風憲”,就是各級監察官。明代對報災有著嚴格的勘察機制,不實便會遭到嚴厲處罰,因此有些官員對于報還是不報有所遲疑,我們可舉方志中記載的一個例子說明,正德五年(1510年),有一位謝姓監察御史巡按南直隸,當年四、五兩月出現大水災和大疫,謝御史準備迅速上報。有人好言相勸,說去年一位李姓御史就是因為報災稍涉疑誤而遭到處罰。謝御史沒有因此畏懼,毅然報災,才得以緩解災情,其高尚的官德讓人動容。
對于規模較大的災害,明朝中央政府一般會調配物資進行賑災。蠲賑之策要有據可依,因此需要踏勘災區,明確災害程度。朝廷將這一重任也賦予了監察官。許多監察官在勘察災區后提出了減免賦稅徭役等合理的對策建議。萬歷二十二年(1594年),光祿寺少卿兼河南道御史鐘化民赴河南勘災后,提出了“開粥廠、行救濟、施醫藥、撫流民、贖妻女”的建議,可以說是針對災傷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組合拳。
值得注意的是,在災情后期,許多監察官均提出盡快恢復生產,比如嘉靖十三年(1534年)八月,直隸巡按御史李吳提出,鳳陽連年旱傷,流民眾多,本地缺少勞動力,請令當地官府查勘荒田,招集流民,并由政府發放牛具和種子,督耕勸墾,恢復生產。可見災后迅速開展重建自古便是賑災的題中應有之義。
救災貴在得人,賑災官員如果奏報踏勘不實、安撫治理不力,甚至貪污救濟錢糧、中飽私囊,不僅會加重災情,更會引起社會不滿。這時,監察官就應忠于職守,“正其身,端其志,振肅憲綱,糾擊奸宄”。景泰年間,徐州發生水災瘟疫,徐州知州羅正將出粟大戶胡信作為饑民上奏,并以此冒領賑濟糧。這種騙取救災物資的卑鄙行為立即遭到了巡按直隸監察御史的奏報彈劾。
除了對個人貪腐行為的懲戒,監察官還負責整體政治生態的糾偏。宣德七年(1432年)六月,受災百姓在逃亡之后剛剛被招撫復業,但仍有地方官強行逼迫民眾“補納逋租,陪償倒死孳生馬騾牛羊,科派諸色顏料”。考慮到此種只顧自身前途而不管國家安民大計的官僚主義行徑,都察院的巡按御史連同地方按察司官員一同審查地方各級官吏,對于仍然盤剝百姓的不法官吏予以處置。
明代一些曾擔任過監察官的官員,在地方上任職時,是如何面對災情的呢?曾擔任過監察御史的明代學者李元陽,在嘉靖年間主政荊州。有一年,瘟疫流行,“纖夫走渴,疫死無數”。李元陽“先期市藥材,煮參芪”,拯救了數萬人的性命。后來,李元陽主持筑堤障江的工程,受其恩惠的役者“人感公,爭出力”。李元陽也以其勇于擔當的為官政德和一心為民的從政情懷,譜寫了荊楚官民齊心“抗疫”的佳話。(梁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