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因經驗不足初犯,情節不嚴重’容錯免責的情況。”2018年10月,普洱市思茅區監察委員會對思茅區一名干部給予容錯免責。經過調查,該名干部在工作中出于公心,卻因經驗不足有失誤,但事后他以實際行動積極補救,經過研究,思茅區監委給予他容錯免責的決定。
2018年,思茅區出臺《建立健全干部擔當作為容錯糾錯和澄清保護實施辦法》《新擔當新作為干部監督員實施辦法》,明確使用容錯的10種情形,規范認定容錯和糾錯的程序,完善澄清保護的處置措施。
進入紀檢監察機關以后,我頻繁地接觸到“容錯糾錯”一詞,對工作上的錯誤有了一些更深入的思考。
人無完人,做任何工作都有風險,也都會有這樣那樣的失誤,不能期望一項工作只成功不失敗。容錯機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激發干部干事創業的“內驅動力”,真正克服怕出錯的心理障礙,卸下包袱、輕裝上陣。
容錯糾錯是在行政層面上的機制,那在我們的心里,要如何看待工作中的失誤呢?每個人時間、精力的分配都不同,我們在工作的時候盡量保證自己精力充沛,但也會存在一些錯漏。他人的批評指正是警醒,也是給我們的機會,要有“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意識,更要有“別人的批評是指引”的寬闊胸懷。
當然,容錯有“可容”與“不容”的界限,不能一股腦地把所有的錯誤都放進去,要嚴格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基本遵循,不可模糊概念、偷換概念,拿容錯當借口和“保護傘”。在心理層面也是一樣,要正向看待批評指正,更要警惕看待批評指正,嚴格地將“敢作為”與“亂作為”、“主觀無意”與“明知故犯”、“大膽創新”與“目無規矩”明確區分開。
《飛鳥集》中說,“當你把所有的錯誤都關在門外,真理也就被拒絕了。”真理是時間的產物,而不是權威的產物,對于“錯”,既不能如履薄冰,也不能大喇喇地一笑而過,把“錯”作為尋求真理的“引路石”,把容錯糾錯作為奮進路上的“助力器”,才能有“能為”的底氣,“厚學”的志氣,從心從身,磊落明朗,一往無前。(思茅區紀委監委 馬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