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理想信念缺失,三觀不正,好酒貪杯造成惡果,非常的后悔,也服從組織的處理。”富寧縣紅十字會原干部黃開勇收到處分決定后說道。
經查,2018年6月17日19時許,黃開勇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從富寧縣剝隘鎮剝隘水庫沿廣昆高速公路往富寧縣城方向行駛,被富寧縣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2019年7月30日,富寧縣人民法院判處黃開勇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年,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9年9月,黃開勇受到縣紀委監委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
【執紀者說】
酒后駕車,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害人害己。身為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增強紀律規矩意識,嚴以律己,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干部的黨紀法規教育,不斷增強干部知法守法的意識,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該對于酒后駕駛的干部零容忍,依紀依規嚴懲不貸,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通報曝光,充分發揮以案釋法、以案釋紀的震懾作用。(熊桂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