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分設是強化紀檢監察機關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是對“紀法貫通、法法銜接”要求的具體實踐。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是紀檢監察機關回應“誰來監督紀委”的黨內關切和群眾期盼,是確保隊伍始終忠誠干凈擔當的一項重要舉措。近期,迪慶州紀委對迪慶州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分設情況進行了初步梳理,形成如下調研報告。
一、改革后,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職能廈行基本情況
1.在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職能分離,部門分設后,兩部門開展職責情況,職能分離后分工協作中的經驗做法。
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分設是鞏固全面從嚴治黨成果的必然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將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進行合理分設,既是對全面從嚴治黨工作的實踐總結,又是持續深化“三轉”,鞏固全面從嚴治黨成果的必然要求。迪慶州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完成后,州紀委監委實現了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分設。目前,州紀委監委設有三個紀檢監察監督室和三個紀檢監察調查(審查)室。按照改革要求,分設之后,兩個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執紀監督部門突出政治監督,重點圍繞聯系地區和單位推動落實“兩個責任”、執行“六項紀律”等情況,查找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入了解掌握政治生態;執紀審查部門突出執法執紀,專司審查調查,查辦違紀違法案件。二者合力治“病樹”、正“歪樹”、拔“爛樹”,當好“啄木鳥”和“護林員”,凈化政治生態,共同保護“森林”。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今年1至10月,全州紀檢監察機關共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置336人次,第一、二、三、四種形態占比分別為64.6%、19.0%、10.7%、5.7%。達到了懲處“極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的政治和法紀效果。
2.監督檢查部門與派駐紀檢組在督職責上加強分工協作,形成督合力的基本情況。
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分設后,州紀委監委的主要做法是:三個監督室分別承擔一個縣市和相應州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各派駐紀檢組主要承擔對駐在部門和綜合派駐單位的黨委(黨組)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紀檢監察機關“監督的再監督”,突出落實監督責任對主體責任撬動作用,杜絕監督缺位、越位和不到位問題。對職責范疇內的黨組織及個人,從監督范圍和監督內容等方面實現監督全覆蓋,消除監督盲區和死角。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法,明確工作標準和時限要求,確保監督常態化。根據不同單位、不同部門的廉政風險,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重在發現和解決突出問題上求實效。
3.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與案件管理,案件審理等相關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基本情況,在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方面的基本做法。
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正是紀檢監察機關回應“誰來監督紀委”的黨內關切和群眾期盼,尤其是監察體制改革后,這是確保這支隊伍始終忠誠干凈擔當的一項重要舉措。分設之后,執紀審查部門專司審查調查工作,不固定聯系某一地區和部門,施行“一案一授權”的“專案模式”,有效防止了以往紀檢監察室日常監督權、線索處置權、立案審查權和調取證據權等多種權力高度集中帶來的廉政風險。同時,通過建立強有力的內控機制,實現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各環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達到優化權力結構、強化監督制衡的目的。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州紀委監委在推進紀檢監察制度、機構改革進程中,對監審分設工作開展了有益的實踐探索,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改革不徹底、不到位的情況依然存在。在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職能分離、部門分設后,由于以往的工作思路慣性作用沒有完全打破,監督室和審查(調查)室在職能職責運行上仍然存在職責定位不清晰,少數紀檢監察干部依然習慣用老辦法處理問題。一些履行監督職能習慣用查辦案件的思路開展工作,而一些開展審查調查的干部又在辦案中使用宏觀監督的思路查辦案件。導致一方面政治監督效果不明顯,另一方面查辦案件工作不細致不深入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二是監督檢查部門與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職責分工不細、協作配合不到位的情況突出。目前,按照深化紀檢監察機構改革的要求,迪慶州對派駐紀檢組賦予監察權的改革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仍稱“派駐紀檢組”,待州市黨政機構改革結束,才能實現監察權向派駐紀檢機構的延伸。通過一段時間的探索與實踐,我們發現,由于派駐紀檢機構和紀檢監察室的工作業務統籌協調的力度不夠,派駐紀檢機構主要履行對駐在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而分管聯系的監督室在開展政治監督過程中與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溝通聯系不緊密,導致工作形不成合力,互相推諉的情況仍然存在。有的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在履行監督職責中,對“三轉”的理解不到位,“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往往變為空談,仍然存在代替駐在單位黨委黨組履行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情況。
三是監審分設的部門間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的合力仍未完全形成。實現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各環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達到優化權力結構、強化監督制衡的目的,是制度設計最大的初衷。通過一段時間的探索與實踐,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與案件管理,案件審理等相關部門在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大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制約的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是人員素質問題。雖然通過改革,人員轉隸,執紀人員與執法人員進行了充分的融合。但從實踐情況來看,固有的辦案習慣仍然不能在短時間打破,各自按自己的習慣思路辦理案件的情況依然存在。在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方面,存在能力不足,質量不高的情況。在履行監督、審查調查和審理工作職能的過程中,各部門很多時候各自為陣,制約作用發揮不明顯。
四是信息化建設嚴重滯后。由于州紀委監委在信息化系統建設方面與全省相比,處于較為滯后的狀態,運用大數據輔助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的人員緊缺、能力不足、條件不具備、設施不完備,在信息化建設中,通過信息化輔助決策、數據應用,辦案指揮的能力和條件存在嚴重困難。在信息安全保密和數據共享等方面也存在軟件硬件均有較大的困難。
三、就完善監督檢查室與審查調查室分工配合機制,進一步貫通紀法、銜接法法,既強化協作配合、又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對策建議
1.建議在制定監督檢查部門與審查調查部門“三定”時,應明確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在處置問題線索中的權限。充分結合當前人員、工作及知識水平、業務經驗能力方面存在的客觀困難,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促成紀檢監察監督室和審查調查室之間人員互調,工作互補,業務互促的有效機制,以盡快形成并不斷完善“監審分設”分工配合的局面。
2.監督檢查部門在對所聯系管理的部門開展政治監督過程中,明確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機構的指導、監督檢查的管理職責。強化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日常監督職責,把“監督的再監督”進一步明確到派駐機構的職能中,防止派駐機構“穿新鞋走老路”。建議問題線索處置分流分類由案件監督管理室統一召集研判確定分類處置方式后交承辦室辦理,即利于保密,又節約時間和人力資源。問題線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仍應由審查調查部門負責。
3.強化案管部門對案件線索的監管職能,加強案件管理部門的人員配置,加強對案件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從事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的紀檢監察干部被“圍獵”的廉政風險;強化監督檢查和案件管理部門對所移交線索的追索、監督的職能;強化審理部門對審查調查部門提交的案件卷宗的中所反映的審查調查過程的合法性審查權,加強審理部門審核把關的職能。
4.由于監督檢查部門在所涉及管轄和監督的部門單位范圍廣、任務重,建議在制度設計上,明確把涉及一般性的違紀問題由監督監察部門處置,而涉及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由審查調查部門處置。
5.由于在州市層面,信息化建設人才嚴重緊缺,硬件建設滯后。建議加強人員配置,上級紀委監委增加對從事紀檢監察機構信息化建設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和頻次。在硬件建設方面,上級紀委監委出臺指導性意見,加大硬件建設的投入力度,規范硬件設備的建設要求。要加強對把監察執法活動放在刑事訴訟的司法范疇中予以考量的理念,樹立用刑事訴訟標準驗核監察執法質量的統籌思維觀,確保各項調查活動、調查措施和收集證據的行為都是依法實施的,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法律文書齊全規范,能夠經得起后續審查起訴和刑事審判的檢驗,切實做到紀法貫通、法法銜接。(迪慶州紀委監委 葉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