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五十六條 審理報告報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紀檢監察機關辦公廳(室)名義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處分決定作出后,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依照規定在1個月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以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審議審理報告、審理報告征求意見以及下達處分決定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審理報告的審議、批準和征求意見。經過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案件,報本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將審理報告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審議批準程序是整個案件查處過程的關鍵環節和必經程序,不僅是案件審理部門審理案件的結果,也是案件審理部門下一步工作即進入執行程序的根據,還是有關組織和單位執行黨紀政務處分的依據。紀委常委會會議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案件進行充分討論,對案件審理部門的意見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繼續調查補證的決定。
對于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在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后,還應當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的意見。征求意見應以紀檢監察機關辦公廳(室)名義進行,一般應采取書面發函形式征求。
第二款規定的是處分決定的通知、抄送、宣布以及執行情況報告。處分決定作出后,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依照規定在1個月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以及本人宣布。受處分人員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人員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及時報告。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