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王卓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政務處分法在第三章規定了應當受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設定這些情形基于哪些考慮?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鄒開紅。
“詳細規定具體處分情形是處分類法律的慣常做法。”鄒開紅說,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機關監督的對象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對各類公職人員科學、統一地設置處分的法定事由,對于引導公職人員樹立和強化依法用權意識,以及規范政務處分標準和尺度,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是起草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過程中著力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
鄒開紅表示,首先是注重實現紀法貫通。著眼于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認真研究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關于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
其次是注重實現法法銜接。據鄒開紅介紹,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是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基礎。在政務處分法起草中,系統梳理了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現有關于處分制度的法律法規,從中提煉概括出適用于各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做好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銜接,保證法律體系的內在一致性。
此外,設定應當受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還注重實現共性與特性的有機統一。“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種類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鄒開紅認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分類規定了各種違法行為,注重突出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并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確保政務處分工作依法規范開展,避免處分依據不統一、處分決定畸輕畸重的問題。“同時,又授權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實際對特定公職人員處分事宜作出具體規定,做到了共性與特性兼顧。”